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
2017-08-28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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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管
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管理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财政管理观念也发生了质的飞跃。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营体系——以公共财政为框架的体系正逐步形成。财政在国民中的重要性作用日益凸现。 深圳在财政改革的道路上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迹:首轮市区分税制战果辉煌,新一轮市区分税制已扬起风帆;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向纵深推进;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亦基本上做到了“正本清源”……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深圳市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那么,什么是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为什么要实行直接支付?在现有条件下,实施直接支付迫切需要解决哪些?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职能部门。
何为直接支付制度? 据悉,由深圳市财政局代为草拟的《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上报市政府,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不久将提交市政府审议。深圳市财政局伍秀琼局长助理介绍了《暂行办法》的草拟过程。她说,我们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原则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从实际工作出发,深入调研,先后到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肇庆市财政局等地交流;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基建管理部门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讨论,征求了我市部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意见,与现行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操作程序进行对比,了《条例》实施过程当中可能遇到的基本建设资金划拨管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 谈到《暂行办法》的具体,深圳市财政局基建处叶剑明处长说,《暂行办法》着重对建设资金拨款的依据与程序、拨款的管理与监督两大方面加以了阐述和规定,主要想通过“运作程序”来规范财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权利。在《暂行办法》第九条中,还着重规范了实行直接支付的六种方式。其基本思路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包括设备供应单位在申请用款时,首先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有的还须经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定后才能将款项“直接”拨付给这些单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建设单位始终对建设资金的来龙去脉“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在强调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责任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资金拨付的安全性。 根据《条例》的规定,直接支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依法实行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二是对不宜实行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其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程序审核后,在不突破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内,按实际的工程进度,由财政直接向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货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这就是说,除了具备项目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比如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这样的建设单位可“获得”财政直接拨款外,其余的建设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将被“越过”。那么被“越过”的这些建设单位会不会因此而
放松对项目的管理呢?叶剑明处长分析说,在直接支付方式下,财政部门直接拨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每一笔款项都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这样,建设单位实际上行使了对项目的管理。虽然资金不拨到建设单位的账户上,但建设单位不能因此放松对项目的管理。对此,《暂行办法》也有明确规定。比如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第五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申报和协调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这些条款都特别强调了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