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财政体制及财政平衡机制(一)(2)
2017-08-29 05:05
导读:二、德国的财政平衡机制 在联邦、州和地方之间通过分税制对财政收入进行了第一次分配后,为了保证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一致,实现区域协调和加强
二、德国的财政平衡机制 在联邦、州和地方之间通过分税制对财政收入进行了第一次分配后,为了保证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一致,实现区域协调和加强宏观调控,联邦德国还制定了《财政平衡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平衡采取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两种调节财政收入的再次分配。 (一)所谓纵向财政平衡即指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联邦对州和州对地方两个层次。 1.联邦对州的财政平衡。 共享税是联邦和各州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其中,联邦共享税收入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75%以上,各州平均占85%左右。所以共享税在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分配比例成为纵向财政平衡依据。而且,增值税是调整联邦与各州之间财力关系的税种,并形成了联邦和各州之间收入规模的基础。除增值税外,其他共享税的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不再调整。此外,还有联邦旨在各州平衡其财政而进行的财政拨款补助,包括如下几种办法: 第一,为平衡州际间财力而给予贫困州补助的拨款。为了促进各州之间财力的平衡,缩小各州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收入差距,在进行了州际横向财政平衡后,联邦还要对贫困州予以拨款补助。《基本法》规定,联邦每年要拿出不超过全部增值税收入的2%,作为对经济能力低的州的补充拨款,以满足其一般性财政需求。1987年以前,联邦每年用增值税收入中联邦占有部分的1.5%拨给贫困州。在1988—1993年的财政五年计划期间,联邦要从本级增值税收入中拿出2%用于贫困州补助。 第二,《基本法》107—2所规定的联邦政府特别补助。例如港口和规模小的州,由于财力特别薄弱、收支矛盾最突出,为此,联邦要从自己分享的增值税份额中再拿出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第三,对有些属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重要支出和投资项目拨款。《基本法》104A—2和91条规定,有些州级支出需要联邦政府解决,例如对一般市民的居住和支出,每年联邦政府都要拿出200亿马克补贴。对属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重要投资项目,联邦政府有时也给予适当补助,出发点是为了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或改善地方的市政建设。这部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地方和市郊公共交通扩建,烧煤电站及远距离供热项目等。 第四,对州的某些负担较重的支付项目和联邦委托给州的任务进行拨款和补助。在联邦、州、地方之间的任务划分中,一些属于联邦的任务,如交通管理、重大科研活动等需要委托给各州承担,与此对应,联邦提供相应的拨款。除此之外,如果各州承担的一些开支项目负担较重,联邦也提供适当拨款进行补助,如高等院校学生的助学金开支、房租补贴、伤残者保障费用等。 第五,《基本法》第91—A、第91—B和第104—A项所规定的“共同任务”补助。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联邦也向州提供财政资助,来达到协调政策的目的。“共同任务”包括五个领域,即大学建设、地区政策、农业结构政策和海岸保护、教育规划、重要且超出州范围的。例如,按照1991—2000年促进科研计划,联邦需资助有关州政府24亿马克,以补助在某些领域中用于州和地方的投资,而这些领域由联邦限定或联邦和州之间的协议限定。当然,此类措施仍遵循“生存条件一致”的原则,也就是《基本法》规定的,这些补助只能用于平衡地区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