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支出的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问题探讨
2017-08-29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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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教育财政支出
摘 要:在教育财政支出运行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关系,正是由于级层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教育支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着重分析公众与政府、政府与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成因,并提出基层间应该信息公开,利用监督职能来完善教育支出的委托—代理关系。
关键词:教育支出;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概念来源于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自愿委托另一方从事某种行为并签订合同,委托代理关系即告产生。授权人就是委托人,而获得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在教育支出中的委托代理中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在契约安排前后参与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而且,委托-代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存在这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如,公民与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且双方都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效用最大化。②委托人和代理人面临社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且他们二者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③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和私人行动影响委托人的利益。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情况,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掌握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信息不对称不仅是由于人们认识能力不足,不可能知道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更重要的是,由于行为主体如果要充分了解信息将花费的成本太大,所以必然不允许其掌握完全的信息。
1 教育支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
在教育支出过程中,从部门外部看,一直以来存在着四层代理关系,第一层委托代理是公众与权利中心的最高层(一般为立法机构);第二层是立法机构与政府(主要是财政部门);第三层是财政部门与财政资金使用部门之间;第四层是政府部门的不同身份的有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教育支出问题上,委托——代理关系其实都可以追溯到同一个初始委托人,那就是社会公众。因为社会公众作为纳税人,是公共教育财政资源的供给者,而政府部门是教育资源分配的行为主体。同时,由于中国的多层级性,对于教育支出过程中又存在着行政行为的初始代理人和最终代理人,影射出了教育资源实际运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综合,可将教育支出的委托-代理关系归纳为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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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从传统的四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来看,公众首先将教育支出的权力委托给最高权力中心——一般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又再次充当二级委托人将教育支出相关的财政资金处置权金额监督权委托给政府,政府通过使用公共教育财政资源而成为纳税人的事实代理人。公众由于其与政府形成的委托代理契约是不成文的、隐形的,而作为利益主体的身份不直接、不分明。因此,公众虽然名义上是委托人,但实际上难以实现作为委托人而享有的权力。即使公众愿意行使自身的教育权利,表达对教育服务的愿望,也由于难以对政府的运转和管理成功与否进行准确衡量、评价并实施相应对策,从而造成代理者提供的教育服务与委托者所需要的廉价且高效的教育服务存在一定差异,没能达到委托人的教育初衷。
(2)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教育支出的具体运行过程中,都是不同层次的政府或财政部门在操作,不管是前面提及的财政部门与财政资金使用部门之间还是政府不同身份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实都属于政府内部的行政活动,都是政府行为,因此,可归纳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这个委托-代理却是公民与政府这个委托代理关系派生出来的。中央政府给公众提供的教育支出、教育转移支付等,是通过基层政府直接向受用者提供或代为购买教育品,因此中央财政与基层政府之间构成契约关系。中央和省级政府都是教育的法定委托人,他们承担教育的出资责任,而地方基层财政承担教育支出的派送者,这就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多级分担教育资金的体制,形成了政府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2 基于信息不对称下的现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