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探析(2)
2017-08-30 05:11
导读: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辽宁省财政部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辽宁省财政部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为强化财政监督,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代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通知》、《辽宁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并与人民银行共同组织了对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检查,强化监督考核。为推进市县改革工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市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启动了鞍山和锦州两市公务卡试点,印发了《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新的支付模式。 二、辽宁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代理银行责任与利益不对称
代理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收益少,人力、物力投入成本大,有时因时间等原因还需为财政垫款。商业银行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更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它们往往对超过银行清算时间后接受的支付令没有做到“见令即付”,以及“先支付、后清算”,不愿垫付资金,而是等到第2天才支付,致使用款单位的款项几天才能到账,既影响了资金支付效率,也影响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声誉。其次,代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方给,有的地方不给,导致商业银行代理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又加重了财政负担。
2.零余额账户管理不规范
根据《辽宁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特设专户为专用存款账户。由于部分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尚未撤销,所以代理银行只好将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性质设为专用存款账户,这既与相关制度不符,又不利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监督。《辽宁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但出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商业银行往往为了维持优质客户而纵容预算单位的一些不合规行为,对其提取现金、特殊划款等要求会尽量满足,因而会产生违规操作现象。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软件功能不够完善
虽然辽宁省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诸多不够完善之处。如系统缺乏账单的打印功能、按日期、金额查询功能、检验预警功能等。另外,系统缺乏监测检查功能,由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代理银行自身核算系统没有制约关系,代理银行业务操作有很大的随意性,使支出整个过程不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这必将影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快速发展。
三、完善辽宁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议
1.由人民银行取代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目前,辽宁省除鞍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由市人民银行代理外,省级和其他市级、县级业务均由商业银行代理。零余额账户实行“先支后付”,这本身就不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先收后支、不垫付款项”的结算原则。同时,商业银行在承担代理业务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由人民银行取代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鞍山市通过在人民银行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在承担预算执行机构部分职能的同时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财政部门也不用再为此设立专门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可以确保在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授权额度内,由人民银行国库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供货收款人账户,既不用商业银行垫付资金,又确保了财政资金始终停留在国库单一账户内。预算单位必须使用的财政资金,可以迅速直拨到项目单位和用款单位;对其中需要紧急支付的款项,则可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将资金划入收款人账户。对授权支付的资金,以前要通过财政国库账户拨到预算单位最少需要2—3天时间,现在通过授权支付联网系统拨到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只需要几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