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中预约定价安排的利弊分析(2)
2017-08-30 05:13
导读:通过双边或多边的APA的签订,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各国税务机关各自行使自己的税收管辖权而形成对跨国关联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税务机关通过APA了解
通过双边或多边的APA的签订,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各国税务机关各自行使自己的税收管辖权而形成对跨国关联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税务机关通过APA了解纳税人的国际交易,可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例如,当APA涉及在外国的关联企业交易,而这个国家又同本国订有双边协定时,纳税人可以将已订的APA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请求其与缔约国主管部门谈判签订一项协定作为APA的平行协定,以利于APA的执行,从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
从以上可以看出APA存在许多优点,或者说至少在理论上,APA程序优于传统实施程序,尤其是在解决一些存在很大困难和争议的转让定价问题上,APA更具有效率。但是,这并不能说明APA就是万能的,APA在实践中还是表现出了这样和那样的缺点和局限性。其缺点主要是:迫使企业披露敏感性机密信息;在调整转移定价政策方面缺乏弹性;应用较为复杂,费时费力等。具体表现为:
1.缔结APA的成本较高
纳税人要提出APA的申请,必须首先将有关转让定价方法的各种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且还必须经过会谈、磋商、评审、提交年度报告等程序,这要花费纳税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APA程序管理资源的限制,也影响到了APA的签订效率和进度,使完成程序的时间拖长,从而降低了APA对纳税人的吸引力。
2.有可能使跨国关联企业泄露敏感性机密信息,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在订立APA的过程中,纳税人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披露有关转让定价方法的必要信息,这些信息很可能有一些对纳税人来说是机密或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将对纳税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纳税人提出APA申请并作了信息的披露,并不能保证税务机关一定会批准订立APA。因而,一旦信息已经披露,而APA却未订立成功,纳税人将会面临信息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失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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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期较短
从目前实行APA的各国实践来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订立的APA的有效期一向较短。例如,在西班牙,APA的最长有效期为三年。显然,有效期满后,税收的征纳双方又需开展新一轮的谈判,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4.可能存在政府干涉企业商业决定的风险。
由于APA的签订是纳税人预先向税务机关提起APA的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可,而税务机关又是国家政府机关的一部分,国家政府的意志体现在税务机关的行为上,从而可能干涉企业的商业决定特别是转让定价决定。
正是由于以上的风险和缺点,造成了在目前特定的经济、法制环境下,APA很难完全替代传统的转让定价实施程序,其实施范围受到了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纳税人对APA的选择,实际上是在权衡成本和收益后所作出的筹划,也许对某些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问题,APA是一种有益的规避风险、减少成本的方式,但对于另外一些纳税人来说,APA则可能给其带来更大的风险和成本。APA的限制和局限性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