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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税的基础性、层次性研究(3)

2017-09-05 01:33
导读:三、关乎依法治税的几个影响性因素 (一)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税收工作中,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特别是基层税收工作部门的税收行
  三、关乎依法治税的几个影响性因素  (一)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税收工作中,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特别是基层税收工作部门的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计划的刚性压力都是深有体会。在客观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完善,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日见明显,税收计划冲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问题也是屡见不鲜,这些也都成为了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具体执法部门推行依法治税的事实上的障碍,甚至成为了征管质量考核时不能完成考核指标的最常用托辞,在当前关于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探讨中,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和指令性,强化依法治税的力度,建立以考核征管质量为主的指标体系,使税收执法建立在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基础之上,成为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执法部门的一个迫切要求和愿望。但在我国现阶段,现行财政体制不尽合理、税收征管水平参差不齐、社会主动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的状态下,税收计划的存在还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税收计划也是在依据税法及财政法的规定前提下编制出来的,出现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冲突的关键在于,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的安排应当在依法治税的大前提下,严格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对我国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转变,在税收收入预测和监控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经济、税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对既往的硬性规定“基数+增长”的计划编制进行改革,而且在这方面,CTAIS系统的推广与运用为完善税源信息资料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的预测估算体系提供了初步的技术保障平台,加上与全面、科学、合理、严格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相结合,应使现行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目标趋于一致,并最终对前述矛盾和弊端予以根治性的化解。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依法治税的影响  经过多年谈判及努力,现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开放市场原则、可预见-透明度原则等国际通行规则已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毋庸置疑,对我国国家事务管理中受到最为直接冲击的将是经贸(特别是对外经贸)、海关、、税务等领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WTO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出于税收主权的考虑,对各国的国内税收并没有太多直接限制,因此加入WTO后,表面上看对我国税收的直接影响将主要集中在涉外税制的调整与优化,关税壁垒的化解与保护,税收征管程序与国际化接轨等方面。实质上细加研究便可发现,WTO的通行规则与我国依法治税的大目标几乎一致,其在治税理念与国际条约的法律约束将对我国依法治税的思想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如上述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将使我国内外资的竞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对外贸易中使我国在他国投资不致受到投资歧视,利于更好更快地打入外国市场;在国内,可以消除现行涉外税制中客观存在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现象,有利于促进民族企业的进步和发展,更深层次上,这一原则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开放市场原则则将使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全方位接轨,多种限制将被逐步打破,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我国的不断增加,我国经济将逐步被纳入世界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税收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税收征管必须适应开放经济的要求,而且这一原则的适用势必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质就是税源)的发展,并进一步畅通国家税法的执行渠道,使税法的权威得以强调。而可预见-透明度原则的运用则对我国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实质上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强调与普遍适用,这一原则将极大改变我国以税收政策为主管理税收事务的通行作法,使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得到真正的重视,在具体的税收执法部门,也将使税收执法公示制的全面推行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三)纳税人的法律素质基础与依法治税  1994年新税制改革确立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强化了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征管法》的出台,取消了原来的“漏税”规定,对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况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在我们的执法实践当中,因纳税申报不实受到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大量存在,而且层出不穷。实事求是的讲,这些纳税人中,确有心存侥幸意图偷税之徒,但客观上也还存在对税收政策不明了,对税收法规不清楚的纳税人。应当承认,我国国民整体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还不是很高,加上中国“人治”传统的深远影响,在这样的国情基础上,强求每一位公民精通各种部门常用法律(还不包括各项细则规定)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具体到税法而言,其专业性和庞杂性就足以使人望而却步。其专业性(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姑且不论,只就庞杂性而言,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订颁布的涉税法律法规就有23部之多,另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量众多的税政解释、司法解释。要将之全部通读一遍(尚非精通),专职税务干部都比较困难,要求普通纳税人通晓确实有些强人所难。从法制教育、法制实践和国际通行惯例看,一方面通过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纳税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另一方面,在通过税法宣传、依法治税、严格执法增强纳税意识的前提下,依靠税务师事务所、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大力推进税务代理,理顺征纳关系,规范纳税行为,强调纳税人义务,维护纳税人权利,促使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应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可行之途,也才能使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行为给以完全的认可和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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