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2)
2017-09-05 02:31
导读:筹资合同的纳税筹划,主要在筹资利息纳税筹划下功夫。具体操作方法是:借款方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再用某
筹资合同的纳税筹划,主要在筹资利息纳税筹划下功夫。具体操作方法是:借款方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再用某种隐蔽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借款企业,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租赁等服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经营性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税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机器设备可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系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俩个分主体将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同一利益集团的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盈利性非常强的项目或设备租给另一个企业,但却只收取少量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低。此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也可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实现,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另外,融资性租赁的纳税筹划也大有文章可做。
五、印花税涉税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签约当争人在能够明确计税金额的条件下,不最终确立,这样不仅可以延缓纳税,也可以减少因实际金额与预定金额不符而引起的多缴税款。对于一些合同在签约时须确定计税金额,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纳税额并贴花。对于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一般按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应税金额,当事人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应充分地考虑到这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避免缴纳税款。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税票的损失,可在合同中规定:“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对方多缴的税款。”这样,税收负担就很好地解决了。
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下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为此,应尽量减少签订
承包合同的环节,以最少的可能书立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同样,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筹划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六、土地增值税涉税合同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要一点就是想方设法使房地产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分散转让收入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假如某拟出售其拥有的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里的各种设备安装齐全。估计市场价格是800万元,其中各种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在签订合同时,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稍变通一下,将收入分散,便可节省不少税款,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上仅载明700万元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
购销合同,则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这样筹划,不仅可以使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05%税率要低,也节省不少印花税,一举两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来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的原有住房离居住满3年或5年不远;侧可考虑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住房
租赁合同,直到满3年或5年,另一份则是
转让合同,具体转让日期从满3年或5年时起,这样就可以减轻部分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