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3)
2017-09-05 02:31
导读:七、劳动用工及劳务报酬合同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抵扣、但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
七、劳动用工及劳务报酬合同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抵扣、但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福利费等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在与个人签订
劳动合同时,最好不要将全部支付额用工资形式在合同上加以确定而是分为基本工资和补贴等两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以补贴等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企业可以加大抵扣额,减少应缴税款。工资支付的另一种形式还可以直接给职工提供福利,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或低档税率,提高福利水平,减少名义工资,保持实得工资不变。福利的提供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还可以减轻职工的税负。在奖金发放方式上,应选择合理的发放方式采取推延或提前发放方式,尽量避免一次性给职工发放奖金,从而使奖金适用较低税率。
劳务报酬合同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一是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如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这部分费用从减少的应得报酬中得到补偿,显然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二是有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我国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分散收入就可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二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在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上述几方面的,这些不利于节省税款。因此,寻找最佳税负,可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为合理税率的范围内,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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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事人赠与土地使用权、房屋,可以采用隐性赠与法,即不进行产权转移;而是将不动产交与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以避开契税的缴纳。以物抵账活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税费归属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承担所得税,并设立相当条款,用以控制承租方经营中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活动,并将税收风险转嫁到出租方。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知,承租合同中的规定不能改变被承租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为此,必须规范承租合同,以降低企业因改变经营方式引起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