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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费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2)

2017-09-05 04:59
导读:(-)治理收费的思路 治理收费,首先应对当前种类繁多的收费正确地进行分类。的各种收费按其征收特点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各种规费,即国家机关


(-)治理收费的思路

治理收费,首先应对当前种类繁多的收费正确地进行分类。的各种收费按其征收特点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各种规费,即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为居民或团体提供特殊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收取的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诉讼费、证照工本费等,此类收费的数量一般以服务的立一叠成本为根。二是经营性收费,即某些事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市场准则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三是税收性收费,即凭借政府权力收取的,交费与受益无直接关系,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收费,包括基金及相当部分的行政事业收费。四是不合理收费,即背离市场化要求,阻碍经济,损害人民利益的收费。

从上述对收费的分类来看,目前治理收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总体设想是取消一部分,保留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改税一部分,对不同种类的收费采取不同措施。

(l)取消一部分。即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乱摊派、赞助等。具体操作可对照国务院和财政部下达年度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凡不属于费的性质或不在目录上列示的项目,应坚决取缔;对省级及以下政府的收费项目,违背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的各项不合理收费,也应予以取缔。

(2)保留一部分。对于规费,应当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完善其管理制度,使规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规费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普遍性收费,此类收费完全必要,而与税收形式相比,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存在费改税的问题。规范化的做法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征收范围。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规范一部分。对于经营性收费,应逐渐从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中剥离出去,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完全推向市场。对于已放开标准的事业性收费应逐步与挂靠单位脱钩。鉴于经营性收费具有明显的赢利性,同时交费与受益具有直接的相关性,故此类收费应与在市场上提供商品、劳务收取的费用同等对待,在必要的情况下才通过法规对收费标准等进行约束。

(4)改税一部分。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三性”特征,具备税收的实质,只是以收费的形式存在的收费项目,应创造条件,将其尽快规范为税收。目前这些以收费形式出现鼓实质上税收大部分为预算外资金,存在项目重复、收取依据软化。多头管理、收支一条线、缺乏监督,使用效益差等缺陷。亟待还其税收的本来面比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提高征收刚性。由于当前税收性收费繁杂,数量较大,因而成为治理收费中的难点与重点。

(二)税费综合改革的思路

由于进行“费改税”的改革既涉及到国家与企业、居民分配关系的调整,又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配关系,以及财政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财力财权关系,加之收费项目繁杂,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费改税”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全盘考虑,统筹兼顾。“资改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将部分收费并入现行设置的税种中、尽可能避免税种过多,增加人民的重税感。二是将不能合并且具有独立性质的收费在税收体系中设置新税,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增强税收刚性。具体思路是:

(l)改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土地管理方面的收费纳入其中。土地管理方面的收费实际上是对税额过低的土地使用税的补充,具有与房地产税收相同的性质,应将其纳入房地产税收中。计税依据可改为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设计相应税率。对于不同地区,当地政府可在中央制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将用于城建方面的挖掘费、城市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收费项目并入其中。将其计税依据改为销售额与营业额,改变城建税实际上的附加性质,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独立税种。确定税率时可考虑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制定的税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同时将其课征范围延伸至外资企业,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以法律规范保证地方政府有充足资金用于城乡维护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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