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费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4)
2017-09-05 04:59
导读: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某些事业单位设置上的不合理,人员众多,效率低下,导致行政费用过高,从而对资金需求迫切,是引发收费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某些事业单位设置上的不合理,人员众多,效率低下,导致行政费用过高,从而对资金需求迫切,是引发收费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因此,进行税费改革、将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废除或取消,必须同时进一步界定政府职能,对政府支出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降低行政管理费比重。这样,通过改革行政事业体制,减少机构数量,压缩人员编制,对治理收费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也为税费改革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稳定的环境,以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
2.实行税费改革要与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同步。
目前我国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的国情。由于各地。状况差别很大,税源情况和对财政收入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按大致相同的课征标准征收几乎完全相同税种,显然是不够适当的。因此需将地方政府目前设立的基金。收费等收入规范为税收。作为其履行职责的资金来源;应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政府能够在中央的调控下,依据本地实际确定某些地方税税种的设置、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以更切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将原来分散管理、收支一条线的收费、基金规范为税收后,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征收数额、使用方向、征收和使用数量的控制,地方政府拥有对部分税收的立法权后,其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这样也可减少“费改税”存在的阻力。
3.地方税费改革必须与健全税收法制同步。
我国月食存在的“税小费大”,“以资挤税”的矛盾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还是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得力,因此进行税费综合改革必须健全法制,硬化法规约束。为“费改税”提供保障。首先,对现行税收法规进行“升级”、通过立法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其次,要对政府部门和行业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适时的调整,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与制约收费行为,建立有利于杜绝乱收费蔓延的管理机制。对政府收费来取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脱钩,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法律制度上确定收费的主体、范围和标准,明确收费者和负担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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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税费改革需要与完善分税制体制同步。
实行“费改税”的改革,将现存的各类收费、基金等,进行废、转、改、留后,必然会带来各地区、各级政府财源的变化,出现财政收支新的不平衡,需要进行新的调整。这就要求在实施税费综合改革的同时,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要针对现行税制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分税制的缺欠,尽可能加大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力度。同时在地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分工的基础上,调整收支划分的范围和强化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防止由于财政原因再度引发乱收费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