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保护环镜功能完善环保税收制度
2017-09-14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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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绿化税制
[摘要]绿化税制的核心是“绿化”税制体系,即将环境考核整合于税制体系的设计中。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明显不足: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现有环保税种中显现出不同程度的不当;税制中有关环保政策与环保需要不相适应,等等。为此,需树立全新的治税观念,完善税制中有关环保规定,开征环保税。 [关键词]绿化税制;环保税收制度:“污染转嫁” 一、国外“绿化”税制的启示 开征环保税是英国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主张应根据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对污染者征税,以税收弥补因污染造成的资源损失和治理环境污染。这种观点为西欧国家普遍接受,曾先后掀起了推进环保税收的“两次浪潮”:第一次是20世纪70-80年代,主要是针对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其具体操作是采用押金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进行预防控制,然后根据排污量和污染程度进行征税;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欧美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环保税收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从对废气、废水、垃圾、噪音、农业污染征税发展到全面“绿化”税制,从零散的、个别的环保税种开征,发展到逐步形成环保税收体系。除征收各种环保税外,还对原有的税种进行调整,使之具有环保功能,从而实现全面“绿化税制”的目标。绿化税制的核心是“绿化”税制体系,即将环境考核整合于税制体系的设计中。税制绿化包括三个方面互补的: 1.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以OECD(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补贴政策为例,其许多与环境相关的经济部门都接受政府的巨额补贴,这对环境的负面十分明显,能源、运输。农业及制造业等领域尤为严重。OECD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每年达3500亿美元(约占OECD国家GDP的2%)。补贴鼓励农业过量生产,从而导致农药、杀虫剂的过量使用及土地板结、沙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恶果。在7个OECD国家中,每年对煤的补贴为103亿美元,能源部门的补贴造成使用者偏好使用黑色能源而非绿色能源。美国政府提供灌溉水的成本中,只有25%是由使用者负担的,由此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更是显而易见。纠正这类补贴,会促使人们的行为转向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方面。 2.修正原有赋税,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过去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产生了不良的环境效果。例如,对湿地的农业和发展的免税优惠政策导致湿地的破坏、森林的滥砍滥伐;在运输部门,税赋的环境扭曲效应更为明显,公司车辆的优惠税率及通勤费用被允许税前扣除,鼓励了私家车辆的使用,造成了交通污染和拥挤;而柴油燃烧的低税率(许多国家的柴油税率仅为汽油税率的一半),更加剧了交通污染和拥挤。修正这些赋税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根据产品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税率,对污染较严重的产品或活动课以重税,改变其相对价格,从而减少其对环境的危害。如许多OECD国家已采用燃料差别税率、汽车销售差别税率以及年度汽车牌照差别税率,以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污染的车辆和燃料。 3.调整原有税种,开征新的环境税,使环保功能更加突出。OECD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涉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和活动开征环境税(又称生态税)。这样,可以提高这类产品和活动的成本和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资源。不少国家还对润滑油、肥料、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含汞及镉的电池、化学原料及包装材料等容易造成污染的产品课税。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税用来逐一处理特定的环境。例如,法国自1985年起开征硫税,并于1990年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H2S、NOx及HC的排放课税;芬兰和英国1996年开始征收垃圾场税;比利时于1993年制定“生态税法”后,开始实行生态税制,将生态税于各种产品;荷兰已经开征了一系列环境税,包括污染相关产品、地下水的抽取、废弃物的排放等。 国外“绿化”税制的作法为我国构建环保税收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