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及对策建议(2)
2017-09-14 06:15
导读:(二)企业间电子商务与计税凭证、课税地点和环节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企业进行网上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网上交易加大了税收征管
(二)企业间电子商务与计税凭证、课税地点和环节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企业进行网上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网上交易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报表的 审查。而网上交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 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就使 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而且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商业中介的作 用被削弱或取消。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进行,而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时 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使扣缴税款无法进行。 2.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 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更可怕的是,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向全世界开放的信息网络,因此没有任何机构有能力控制网上的信息。据统计:每天全世界大约有3000个新城名(即网址)被登录下来,而且对一个网站来说,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网站从域名上是看不出来的。对这个身份确认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世界范围内由此而引发的网上诈骗活动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三)、个人间的商务与课税对象的判定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网上商品的特殊性给税收征管带来的。 从长远来看,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将是未来的一个方向,并将最终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集中在网上商品的购销方面。在这里我们对网上商品的概念作一个限定:网上商品是指那些能以电脑直接传输的无形商品,如机软件、作品、报刊电子版等。对于那些在网上定货,并必须通过运输公司或邮政局传送的有形商品,由于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模式区别不大,在这里不做讨论。 首先,传送网上商品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等非商业信息的数据流没有区别。曾有人针对互联网的税收问题提出过征收“比特税”的设想(比特是网上信息传送的最小单位),即按网站流出的每一个比特征税。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无差别问题,才没有付诸实施。 其次,税制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而在互联网上,商品、劳务、以及特许权使用等概念却变得模糊起来,现在网上流行的MP3即是一个例子:MP3是一种新的音频压缩算法,它使实时播放网上音乐(边下载边播放)成为可能,人们可以通过播放软件或CD随身听大小的专用播放器收听网上音乐。人们下载的网上音乐文件时,是在购买商品、购买劳务还是购买特许使用权,在这里它们之间的概念发生了模糊。因为如果认为是劳务,人们在付费并下载音乐文件之后,可以重复收听而不需付费;如果认为是商品,人们对下载的音乐文件又拥有几乎无限的复制能力;如果认为是特许使用权,那么就会发生对相同经济行为使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问题,因为网上音乐也可以刻成CD盘进行销售,而这两种销售方式的实质是一致的。
三、解决问题的可行思路 通过上面的,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但是既然它的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征税;对于常设机构问题,应在各国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对常设机构的概念作出调整,并遵循一个原则:看该“常设机构”是否与利润实现直接相关。如果是,则应判为常设机构。 2.从支付体系入手。虽然获取有关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机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希望的。目前,电子商务中主要有两种网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电子现金。 (1)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当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作为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VISA和Mas-tercard的“SET”协议将保证信用卡数据的安全性。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收取支付货款的一方可以得到扣缴税款证明(如有必要需电子加密)。凭此,对错提的税款,他有权要求返还。 (2)使用电子现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电子现金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发行形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等形式。电子现金的主要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但是电子现金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必须制订严格的经济和管理制度,保证电子货币的正常运作。同时由于不同银行发行不同的电子现金,还应设立专门的货币兑换机构。在使用电子现金进行交易时,用户首先在网上银行开设一个帐户,然后请求银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电子现金。银行利用加密技术向用户帐户上发放电子现金。用户在网上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支付电子现金给供货商,供货商在受到电子现金后根据需要向银行兑换真实货币。在这种情况下,课征流转税的主要就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承兑电子现金之际进行扣缴税款。 3.税制的修订与完善。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由于许多电子产品或网上服务是对传统有形商品的替代,如果根据交易对象是有形还是无形来作出判断则忽略了数字化信息的实质。如网上音乐无论是在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的形式出现,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因其实质是一样的,将其看作商品可能较为合理。对于特许使用权的问题,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进行复制是为了内部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销售;如用于销售,则将其划为特许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