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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2017-09-14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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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机、通信技术的日益和融合,尤其是Internet的普及,作为未来信息商务活动主要形式的商务得到了空前发展。短短几年时间,电子商务的各种形式,如电子商务。网上股票交易、网上银行等都从无到有,飞速的发展起来。根据美国商务部名为《新光的数字》的报告,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额预计将突破3000亿美元。毫无疑问,电子商务将对未来的全球经济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新的形式带来了新,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给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以传统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如何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在数字经济能否发挥好自身的职能至关重要。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出讨论。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依托电脑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网上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广告商、中间商等有关各方的行为总和。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务信息都是数字化的,在网上以比特流的形式传播。传统的帐册凭证不复存在。  (二)庞大的市场和潜在消费者群。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电脑网络。据统计,到1997年底,已有180个国家和地区与互联网相联,网上估计有2500多万个数据库和9000多万用户,并仍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而且80%以上的网站已经商业化。  (三)高度自主。自由的松散联系系统。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网络,不受任何一国的约束和管辖,且作为成长迅速的最新信息技术产物,国际间尚未达成有关公约或协议来规范其形式和。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交纳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二、电子商务波及的税收问题  从电子商务的实质内容来看,它应分为三个层次:国际性的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和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由于现行税制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的,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所以削弱了现行税制的基础。下面将在这三个层次上对电子商务中波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讨论:  (一)国际间电子商务与税收管辖权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互联网使交易全球化给税收制度带来的问题。  收入来源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国际上存在两种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收入来源国对产生自本国的收入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则对这部分收入实行税收抵免或免除制度。而互联网的出现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提出了挑战:  1.劳务收入来源地的确定。网上劳务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潜力最大的领域。据推测,在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确定劳务收入来源地时,国际上一般采取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由此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收入。互联网劳务主要集中在标准化服务项目上,如计算机游戏、信息查询等。网上的一些专家系统也可以提供诸如法律、医疗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而且,互联网还提供了远程办公的可能。劳务提供者在提供这些劳务时,如果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2.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为了解决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来源地和如何征税的问题,经合组织干1963年拟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首次使用了“常设机构”的概念,用以解释营业利润的来源地。如果一个企业在收入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据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但在互联网交易中上述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限制,因为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的公司在来源国的“出场”可能仅限于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一定硬盘空间或能够从事其交易的软件上。不符合常设机构“有形存在”的标准。这样也会造成一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上网企业少,技术落后,在互联网交易中往往处于收入来源地的地位,因此如 何有效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对于保障我国的财政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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