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与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再思考
2017-09-16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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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化的进一步,
随着国际化的进一步,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一方面既要抓紧招商引资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外商利用转移定价从我国大幅度转移利润。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快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与完善,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一、立法方面
(一)明确建立、发展与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政策取向
仍还有不少人认为严格实施转移定价税制会损伤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影响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以及资金的吸收和引进工作。诚然实施严厉的转移定价税制会给我国经济带来诸如此类的负面影响,但同时我们也该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一些靠转移定价“发家致富”的外资因此而撤走未尝不是件好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也为其它外资提供了新的进入空间和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总体来讲在思量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取向时我们不能不考虑中国目前的具体经济情况以及倾向,为此我们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深层次地寻求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政策取向,而不仅仅是被一些表面现象与短期经济利益所迷惑。
另外还应该看到,虽然实施相对严厉的转移定价税制可能一定程度从量上影响外资的进入,但通过这么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完全有理由相对从质上来考虑我国的外资引进。我国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的同时,还应该通过其他财政的改革措施来吸引外资,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因为真正拥有高的外国资本,宁愿到高税率但投资环境好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跨国公司,也不愿到低税率或有税收优惠制度但国民素质低下投资环境差的国家进行高科技的投资。我国法治化的程度、基础建设的发展、行政机关职能转换等多方面都将影响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实际上,许多跨国公司在投资时首先关注的并非是潜在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而是该项投资是否对整个公司的战略发展有意义。不少公司是在决定投资地点、投资规模和时间后,再聘请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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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专门的转移定价立法小组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转移定价立法的完善程度而言,我国的转移定价立法工作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完全跟不上目前引资的规模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的发展水平。我国目前的情况一方面是跨国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现象的肆意蔓延,另一方面是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发展与完善都急待一个新的提高,因此,我国完全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转移定价立法研究小组,从总体上领导与把握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三)增强转移定价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的转移定价税制虽然在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完善税制建设,维护国家权益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实施仅仅才起步,其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移定价税制的过程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实际操作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调整、缺乏标准问题和举证责任等问题。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进一步明确劳务收费标准,规定以劳务成本为税务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对无形资产转让应单独做出规定,对不同无形资产的创造成本、使用寿命、内在价值的估价,应有可行的判断标准。
(四)注意转移定价税制与我国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目前在我国实施的转移定价税制中存在诸多法律条款与相关会计法律规范不协调,而对转移定价的调整和监督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的会计资料。这样既不便于税务部门的现实监督与调整,也不利于反避税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比如二者对关联企业的定义就存在一定的偏差,这既不利于企业的账务处理与财务管理,也不便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有悖于税收征管的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