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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制度下企业工资支出的纳税调整

2017-09-16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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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制度是我国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主要。计税工资,是指在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费用标准。根据现行规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的标准扣除,其实际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以上规定,在对企业超计税标准工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时,通常采用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大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不难发现,上述做法过于简化,未能区分企业工资支出的性质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有待改进。
一、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性支出来看,应在纳税年度当期确认并扣除的工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企业工资支出应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其次,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第三,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结合计税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从工资支出的性质来看,并非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支出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年度利润的工资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工资支出的数额上看,超过税法规定计税标准的工资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对企业工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时,应首先确认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再确认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工资总额,最后根据二者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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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工资支出的分类及其与当期利润的关系
1、划分非成本费用性工资性支出与成本费用性工资支出
工资支出一般都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类账户,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医务等福利部门有关人员的工资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自建工程项目有关人员的工资在“在建工程”中列支。由于“应付福利费”和“在建工程”分别属于负债和资产类会计科目,其负担的工资支出不会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因此在企业工资支出的纳税调整过程中,不需考虑这部分工资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2、划分成本性工资支出与费用性工资支出
费用性工资支出是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工资支出,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工资在“管理费用”列支,企业销售部门有关人员的工资应 “营业费用”中列支,二者都属于期间损益类科目,其负担的工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年度利润总额。成本性工资支出是指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工资支出,如生产工人的工资直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先在“制造费用”中归集再分配计入“生产成本”。这部分成本性工资支出是否影响会计利润,要视负担该工资支出的产品是否已经实现销售。
3、计算与期间销售收入配比的成本性工资支出
成本性工资支出是否影响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关键在于负担其工资支出的产品是否在纳税年度内实现销售。由于期初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存在,从一个纳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对应的产品成本发生期间来看,有可能是本年度发生的成本,也有可能是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因此,与纳税年度销售收入配比的成本性工资支出有可能是本年度发生的工资支出,也有可能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工资支出。换言之,某年度的成本性工资支出可能在当年影响会计利润,也可能递延到以后年度影响会计利润。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综上所述,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实际上应包括两部分:纳税年度发生的费用性工资支出;纳税年度销售成本中的成本性工资支出。与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相对应,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工资总额也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与年度费用性工资支出对应的计税工资额;与年度销售成本中成本性工资支出对应的计税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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