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2)
2017-09-17 01:23
导读: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钟伟 认为,富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余额比较高,所缴纳的利息税本身就比普通百姓要多,所以那种认为对富人应该多收税,对穷人应
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钟伟 认为,富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余额比较高,所缴纳的利息税本身就比普通百姓要多,所以那种认为对富人应该多收税,对穷人应该少收税,而累进税率更公平的看法基本上是错误的。还有人认为,不应过分强调利息税的公平功能。高辉清表示,负利率所引起的“劫富济贫”问题与利息税无关,公平问题应更多地通过利率来解决。从税制的角度看,当前利息税的问题存在于:一是起点太低,实际上是零起点;二是简单“一刀切”,没有体现“多收入者多交税”的原则。他建议,利息税税制可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一是像个人工资所得税一样提高起征点,以避免中低收入者利益受损;二是与国际接轨,实施税收累进制,根据居民存款的多少进行分档,储蓄越多,税率越高,但要注意各档税率之间的差距不要过大,以免造成富人储蓄分流过猛;平均税率也不能提高太多,以避免资金外逃。
三、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性的测定
(一)我国利息税的运行现状
我国现行利息税的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一个单列的税种,而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是对个人应税项目中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国以来,利息税几征几停,经历数次调整。但从税率来看,开征利息税期间,一直实行固定的比例税率:1950年制定的利息税税率是5%,1959。年停征,自1980年以来税率是20%(1999年前免征),2007年8月15日起再度调整,税率从20%调减为5%。从税收收入来看,2000~2005年,共征收利息税2 262.79亿元,年均增加377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22.07%,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已经成为一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大学排名 表1显示了2000-2005年个人所得税中利息税的变化:一方面,利息税增长速度较快,年均增速为22.07%,高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17.80%);另一方面,在利息税的绝对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其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比例却逐渐降低。
(二)测算方法和数据选取
表1中利息税收入的数据只体现了利息税税收总量的变化,不能反映利息税在各种人群中的分布情况。为测定利息税在不同收入阶层中的税负分布情况,我们以北京地区为样本,将全体纳税人按照收入高低分为五组,分别考察其利息税的负担情况,然后进行对比分析。
具体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采用了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城镇住户调查处对2005年北京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的统计数据。北京地区城镇住户调查是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收集资料并逐级上报,城镇住户调查口径范围是北京城8区及10个远郊区县县城,城市住户调查口径范围是北京城8区。一般情况下,住户调查公布的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都是人口平均数,掩盖了高收入户比平均水平高、低收入户比平均水平低的矛盾。因此,要客观地反映各类家庭的收支及生活状况,必须按不同收入水平进行分组来观察和分析。国家现行的住户调查方案要求住户调查资料中包括居民家庭五个等次的不同收入分组情况。“五等分组”即城镇住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按人均纯收入从低到高排队分成五等份,有低收入组、中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上收入组和高收入组五部分,各组的户数均占总户数的20%。通过对调查户的分组,可以分别计算各组的人均收入、消费支出的具体情况,以观察不同收入组之间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
我们需要的具体数据包括家庭总收入、储蓄额、利息及利息税税额。其中,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为获得利息税的信息,我们先根据每组居民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一年期利率,计算各组居民每年的存款利息,再根据每组居民每年的存款利息依据20%和5%两种利息税率,来计算每组居民在不同利息税率情况下所承担的利息税税收负担。结果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