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核算原则差(3)
2017-09-17 01:56
导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做出特别纳税调整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做出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五)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就目前执行情况看,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非上市的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外的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执行。就目前执行情况看,从2007年1月上市公司、2008年1月中央企业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条件的企业也在执行。
四、《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核算原则上的不同
核算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征纳税收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项核算原则,再加上在制度中增加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所说的核算原则,分为客观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原则。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上升为会计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
所得税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它是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于行政管理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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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将权责发生制作为13项核算原则之一。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现销、赊销作收入,而预售不作为收入。同时,对费用的核算,强调了本期以及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对预付和预提强调了跨期摊提,有十分明显的权责发生制的两个标志性会计科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从核算原则上升为会计假设,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是,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会计科目。只允许存在短期借款利息的“应付利息”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的“长期待摊费用”,将预付的费用作为“预付账款”核算。在费用的计算上,更加强调实际发生,尽量减少虚拟资产和虚拟负债的产生;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表现。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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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对资产减值准备不仅做出规定,还专门颁布其自己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