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核算原则差(4)
2017-09-17 01:56
导读:制度、准则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侧重于对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行为进行约束,以实现会计上对纯收益(或利润)确认和计量的客观和稳妥,以免对会计
制度、准则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侧重于对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行为进行约束,以实现会计上对纯收益(或利润)确认和计量的客观和稳妥,以免对会计信息使用人产生误导。
比如:在制度中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个别计价、加权平均法中,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一经选择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少企业在物价呈上升趋势时,为了体现谨慎性原则常常选择后进先出法。但是在准则中,取消后进先出法,对个别计价法的选择也有了限制性条件,尽管所得税法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企业执行的制度或者准则相符,但是对工业、商业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的计算仍然有较大的影响。
再比如:在制度、准则中,都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7项资产减值准备。只是制度规定计提后可以转回。而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除了存货跌价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外,其余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目的是避免和减少上市公司操纵利润。
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新《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企业根据制度或者准则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仍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三)重要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一原则,用在会计实务中的诸多方面。如:企业合并政策、外币折算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或有事项的处理、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为制度中新增加的一项核算原则,成为加强会计国际协调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该准则的应用,不仅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而且在《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有关收入的确认中较多地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其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其重视的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制度、准则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侧重于就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内容(即企业行为)是否得到全面揭示提出要求,以实现会计信息使用者能通过会计信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现状和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以免对其产生误导。
例如,在制度中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则为了方便确定,甚至对筹建期都作了明确的解释:“所谓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