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思考(2)
2017-09-21 01:28
导读:三、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
三、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到保险行业维系着稳定并面临着市场准入的威胁,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把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税率降低到30%左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还算适当。如日本为37.5%,英国为35%,法国为42%,泰国为35%,卢森堡为34%,但世界各国都在做降低税率的努力,因此,从长远看来,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当降低。其次,如前所述,营业税税率不仅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与外国相比也较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将税率降至3%或至少恢复到5%。最后,印花税税率为1‰,其税率虽然低,但因其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所以实际税负并不低,因此,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者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二)取消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主要是看准其潜力巨大、发展滞后的保险市场,而非经营成本的低廉,带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型特点。可见,外国保险公司到我国投资并不是针对我国对外资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际资本“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我国取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我国有比他国更大的市场潜力和更能获利的因素,外国投资者就不会放弃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投资。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 首先,统一所得税税率,取消外资保险企业15%的优惠税率,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给内资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其次,统一税种,内外资公司征收相同的税种,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资金来源。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该对受益者课税。最后,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是扣除标准要统一。计税工资、坏帐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都要统一。 (三)改革现行营业税统一税率的做法,分险纳税,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世界上多数国家营业税分险种规定税率,如荷兰根据险种不同,营业税税率也不同。而我国保险业营业税与其他金融业统一适用8%的税率,不能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分险纳税,实行差别税率,建议对一些政策性、非盈利性的险种应减免税收,对利润水平低或者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险种规定较低的税率,如3%;对赔付率低,利润相对丰厚的险种适用较高税率,如5%,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