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思考
2017-09-21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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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的保
[摘 要]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存在着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总准备金的积累及税负不公等。为此,建议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取消对外资保险的优惠政策、改革现行营业税统一税率的做法,实行分险纳税,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保险作为稳定器,是国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税制现状 (一)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状况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在两个环节征税。 1.营业环节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营业税以实收保费为税基,税率从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寿险的储蓄性业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城市、县城和的税率分别为7%、5%和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税率为3%;印花税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利润环节的税金。主要是所得税,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税税率为55%,平安、太平洋保险为33%;从1997年初,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对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 (二)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外资保险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资保险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外资保险企业免交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宽松。
二、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一)整体税负偏高 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以保险企业税赋中的营业税占绝大部分。从1997年初,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险企业的负担。首先,从国内各行业来看,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国家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保险业的税率为8%。比较起来看,保险业的税率较高。其次,与同样执行8%税率的金融业相比,保险业的税收负担也超过了金融业。因为金融业以利息收入作为税基,而保险企业以保费收入作为税基,但保险企业收取的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公司的纯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最终将以赔款的形式陆续返还给投保人。这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高。最后,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税负水平也偏高。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保险业往往执行较其他行业轻的税率,如在法国、英国、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除征收所得税外,另一重要税种即为增值税,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保险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泰国的营业税税率为3.3%;美国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数国家的营业税因险种而异,因国情而变,通常采用比较宽松的、倾斜的财税政策。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较高的。 保险业的高税负,从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在保险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都从根本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 (二)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税收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面对竞争,一方面,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不受冲击,在对待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上,采取了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限制的措施,对市场准入规定了若干条件。虽然我国可以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优惠条款,但是随着加入WTO谈判的进一步推进,这些优惠条款最多只能维持5年,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保险市场是迟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对外资保险的限制性政策来保护民族保险业。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时,也享受一些中资保险公司无法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而外资保险机构可投资股票、房地产、购买企业债券及发放贷款,在资金运用上占尽优势。在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逐步放开,且外资保险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向外资保险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必然损害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中资保险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总准备金的积累 保险公司的各种准备金从来源看,只有两个渠道,一是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二是从保险公司的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应付较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每年从利润中提取并累积形成的,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总准备金积累得越多,其信誉越高,参与竞争的实力就越强。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总准备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险公司由于要负担较高的税负,因此其税后利润相对减少,必然影响到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减少保险投资中的可用资金量,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导致税负不公平 首先,是税基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中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职工工资抵扣、坏帐处理、捐赠支出和业务招待费等方面的规定大不相同。如内资保险公司规定职工工资的抵扣标准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550元;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内资保险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呆帐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内资保险公司的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税前利润总额的3%;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总的来说,对外资企业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内资企业则比较苛刻,这就形成了实际税基上的差异。其次,税率、税种不统一。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而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费附加。同业不同税,造成税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