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及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7-09-20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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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
自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水泥厂于1999年9月3日签订第一份框架协议以来,债转股这一新的改革形式正式启动。尽管界对债转股的改革在认识上存在差异,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债转股不失为为国企解困、改变其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条新途径。 在当前国企改革困难重重的状况下,债转股对很多特别是亏损企业可以说是最简便可行的一种改革方式。虽然实施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只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仅对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但可以预见,在我国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的进程中,债转股必将成为我国今后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且改革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扩大。在这种背景下,理论界有必要对债转股涉及到的进行探讨和。本文将从对债转股的认识出发,探讨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
一、债转股过程中必须明确的几点认识 (一)对债转股的认识 债权和股权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债权转股权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主要方式。债转股从财务的角度理解,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企业准则——债务重组》中看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的核心是债权人作出的利益饶让,目的是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来换取长期的有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从债权人角度讲,是被迫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明显有悖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从债务人角度讲,是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益,在短期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债;但从长期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的高低,而在于对资金的运作效率。虽然企业对股权投资不需要还本付息,但股本融资最后所要求的回报率实际上比债务融资所要求的回报率更高。 我国目前实施的债权转股权主要是将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大量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资产剥离出去,使银行不良贷款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大幅度下降,明显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其资信程度,增强其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现实看,银行不能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有再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银行的风险,但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是风险的转移。
(二)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主要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1)从银行的角度看,大量不良资产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巨大障碍和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据统计,我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已达19700亿元,占其贷款总额的25%,其中大约有10%是无法收回的呆、坏账,而银行的资金充足率只有8%,在技术上我国的银行都已经破产。(2)从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落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加上背负着许多负担和负担,效益不理想,资产盈利率和资金利税率逐年下降,根本无力偿还贷款本息。(3)从政府的角度看,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银行不能自主按贷款原则发放贷款,而是由政府直接出面,指定企业、指定项目,银行只管付钱,充当政府出纳的角色,这本身已为贷款偿还的可靠性埋下了隐患。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一批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纷纷关、停、并、转,由此形成了大量的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政策性资产。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使企业和银行都能活起来,还得由政府出面,于是债转股就应运而生了。 目前,中国信达、东方、长城、华融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13939亿元,实行“债转股”签约的国有企业587家,涉及金额3400多亿元。收购不良资产任务已基本完成,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也已步入实质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