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影响分析(2)
2017-09-21 01:38
导读: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负面效应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上增加部分税源,实际运营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增加的税源远远达不到理论测算。 一方面出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负面效应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上增加部分税源,实际运营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增加的税源远远达不到理论测算。 一方面出口企业通过改变贸易方式来减少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如由进料加工方式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直接导致企业有出口免抵税改为出口免税,出口退税率下调部分并未增加税源;由外地外贸公司出口的本地生产企业改变出口方式,如生产企业由间接出口改为代理出口,税收由全额征税改为享受出口免抵税,企业所得税税源减少等等。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率降低,企业虽然通过一些措施转移负担,但其盈利也将相应减少,影响所得税收入的增加,部分出口产品生产企业l一5月所得税有所下降。 (二)在新出口退税机制下,影响贸易出口份额,发展势态将受到阻碍。 据调查,我市外贸公司1—5月贸易出口额4.9亿美元,同比下降23%。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已有不少企业把生产型贸易由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贸易,这既不利于消费国内原材料,又影响与出口相关行业的发展势头以及就业形势,形成出口额下降的连锁反应。二是外资企业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导致其生产成本上升的情况下,生产转移成了他们的应付之道,据了解,已有部分外资企业正在考虑把生产加工转移到境外其他地区。三是部分出口产品由外销逐渐转为内销,这也势必影响出口份额。 (三)地方保护主义开始阻碍外贸进出口。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规定,外贸出口超出基数的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按75:25的比例共同承担退税,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按当地出口量,而并非按“谁征谁退”的原则承担退税。因为有些产品出口地与货源地不统一,产生了收入与退税分离的,出口额来自收购外地产品,这些产品增值税不属于地方税源,本地政府反而要倒贴25%的退税款,从而形成地方财政倒贴现象,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有资料显示,我市出口货物约有27.5%是来自外地生产的,只有70%。左右是由本地生产并在本地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政府当然不会同意,这势必其出口积极性,这也是我市出口额下滑的原因之一。这也势必导致当地政府开始使用“鼓励本地,限制外地”的出口贸易政策,换言之,地方保护主义开始阻碍外贸进出口发展。 (四)今年年初继续上涨的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严重影响了企业对新出口退税政策的承受能力。 我们了解到,从去年开始的原材料涨价和能源紧缺已经对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无疑使企业雪上加霜。 如服装纺织出口企业去年原材料涨价时,已经提高过一次产品出口价格,现在再因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而提价,外商很难接受,而为了保持和这些老客户的关系,保证这部分市场不被印度、越南等国家的竞争者抢占,企业不得不苦苦支撑,利润空间已经被压缩到了极限。在走访中,类似的外贸企业也表达相同的看法。 (五)企业对出口退税“新账不欠”信心不足。 尽管国务院的决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调低退税的通知已经出台,但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和可供操作的具体退税税目手册以及新退税机制的操作手续(包括新的业务流程版本)等还未明确,企业普遍感到心中无底,对今后的出口定价无所适从。 此次改革除了要推动出口代理制和调整好产业结构,考虑更多的是通过调低退税率和分担退税来减轻中央财政负担,但国家通过建立什么新机制以及用什么样的措施来保证不再发生新欠,对此尚未明确。“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是此次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央财政可以做到新账不欠,但如何保证地方财政也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并确保到位,同样做到新账不欠?企业普遍最关心的是能否从地方及时、足额、简便地得到这25%的退税款。如果地方财政对此消极的话,那么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就有l/4得不到有效保证。 (六)税率下调4%后,对拥有自主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影响较小,但对依靠外贸流通公司出口的企业影响较大,易导致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拥有自主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下调4%的税率,可以通过生产、流通、出口等各个环节加以消化,从而较为健康的化解负面影响。但对外贸公司而言,基本上只能靠压“下一级”来消化这4%,这对企业冲击较大,极易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不正当经营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