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下](2)
2017-09-21 03:49
导读:首先,从宪法、选举法这类文件的产生看,民主意味着给各种政治力量提供一个和平展现力量的平台。无论美国宪法还是法国宪法都是不同政治力量及其利
首先,从宪法、选举法这类文件的产生看,民主意味着给各种政治力量提供一个和平展现力量的平台。无论美国宪法还是法国宪法都是不同政治力量及其利益彼此冲突、斗争和妥协的产物,而不是谁一手遮天,蓄意排斥甚至偷梁换柱的产物。例如美国制宪时期,作为美国革命的思想家和领导者的那些人曾形成具贵族倾向的联邦主义者和具平民倾向的反联邦主义者两大派。在费城制宪会议上通过的宪法草案标志着把公共秩序和权力制约放在第一位的联邦主义者的主张占优势,但四年后通过的权利法案则是视公民权利为基本真理的反联邦主义者的胜利。权利法案成为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而补充了费城宪法草案,这本身又表明制宪的过程乃是代表不同政治力量的派别通过斗争就一些重大达致共识或妥协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宪法的有机会逐步趋于完善。关于选举资格,无论费城通过的宪法草案还是四年后通过的权利法案都未作规定。这个问题乃各州自行立法在解决。
至于喻权域从法国革命后的动荡时期中先后制定的不下十种宪法中挑选出来的1791年宪法,如果根据该宪法具有严格的有限选举制特点而把它作为“排斥”或“偷梁换柱”甚至“背叛”的证据,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这种说法完全无视以下事实。其一,1791年宪法虽然寿命短暂,仅存在三年,但却是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近代宪法。制定这部宪法的国民议会既没有前例可沿,也没有英国下院达五百年的工作经验。而且法国既被邻国包围,又被国内激烈斗争所困扰。国民议会在一种倍受干扰的情况下着手制宪。尽管如此,这部宪法仍然是桌有成效的,而且因以下成就被公认为忠实表达了《人权宣言》的精神。这就是:它宣布了国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规定了公职经选举产生,并通过取消过去的等级和特权来确立公民的平等。总之,这部宪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创造性和实验性。其中一些实验性内容后来被废弃了,而另外许多内容,如以上列举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正是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则证明,1791年宪法标志着大革命的精神与成就的合法化而决不是什么对大革命的“背叛”。其二,这部在激烈冲突中产生的宪法的确存在严重缺陷。但它的缺陷与其说产生自如喻权域所称的“排斥”、“偷梁换柱”之类老谋深算,毋宁说源自盲目的激情和党派狂热。当时的法国局势给制宪工作提出两大难题:既要对付专制主义,又要防止无政府主义。其时,具无政府主义倾向的激进主义思潮无论在上还是国民议会中都占上风,这使得本来就缺乏经验的制宪工作还缺乏冷静和深思熟虑。结果,宪法在防止专制主义上富有成效,但在防止无政府主义方面却很不成功,甚至可以说很失败。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司法权委任于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法官”。这看似美好的制度,但却完全没考虑法官职务的专业特性。决定涉案者有罪或无罪、掌握其生杀大权的法官如果由缺乏必要专业修养的人来担任,犹如让未经专业训练的人行医一样危险。况且,法官民选且任期有限的规定,正如英国著名作家赫.乔.韦尔斯所评价的:“这种做法使群众成了一种最后上诉的法庭,而法官,象国民议会的议员一样,必然要设法迎合听众的心理”。⒂事实上,法国革命高潮中一些有损大革命声誉的不明智做法与宪法中这些内容是有关系的。相比之下,在当时情势下,严格限制选举权,倒不失为明智的考虑。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关于美国宪法和法国1791年宪法,喻权域如果多了解一些这两个国家制宪时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制宪过程,或者如果具备一些民主政治下如何达成决议(当然包括制定宪法)的常识,而不是把思维圈定在自己受环境局限而形成的某种习惯之中,是不会就当时的选举权限制发出“排斥”、“偷梁换柱”、“背叛”等不负责任的议论的。诚然,蓄意排斥的情况发生过,比如前面提到的美国南方一些州在19世纪的立法。但那恰恰是一党彻底失败后,胜利了的政党操纵下的立法。而在多种力量形成张力从而彼此制约的情况下,那种排斥性立法不大可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