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课税与地方财政(5)
2017-09-21 04:33
导读:注释: ①Bird,Richard M.和Enid Slack(2002)的结果表明,19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0%。发达国家的比例为35%(10年前为30%)。
注释: ①Bird,Richard M.和Enid Slack(2002)的结果表明,19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0%。发达国家的比例为35%(10年前为30%)。转轨国家比例相对较低,但也达到了12%。 ②Hanrey s.Rosen(1995)指出,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收入标准的选择。采用当期(年度)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比例下降,表明财产税具有累退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研究财产税的累进程度似乎更为理想,因为某一家庭的某一年度的收入是高是低对该家庭的住房消费不大,决定这一问题的是该家庭的长期收入预期,而不是某一年度的波动。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住房消费大体上与永久性收入成比例。换言之,对建筑物部分的课税既不是累进的,也不是累退的。 ③Dick Netzer(2001)对财产税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认为“大约接近80%的财产税都可以视为受益税”。 ④1978年6月,加利福尼亚选民通过了一项严格限制政府征收财产税的法案,即所谓“第13号法案”。随后,其他各州也相继通过了类似的财产税约束,包括财产税的最高税率、财产税估价办法、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征税等限制条件。参见Harvey S.Rosen,Public Finance,Richard D.Irwin.Inc.,1995,p533.⑤人们对如何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划分并不完全一致。根据Gang(1998),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1993年以前的国有企业留利、罚款以及政府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的使用费等;非预算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对地方政府的捐赠、海外华人捐赠、乡镇企业利润、地方政府收费以及土地销售(或出租)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