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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最优税收理论的发展及其政策启示(2)

2017-09-21 06:17
导读: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
  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课征是对劳动供给和精神的一种主要抑制因素,特别是当边际税率随着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所得课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关于最优所得税的主要论文出自米尔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米尔利斯模型在所得税分析中的价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税制设计问题的性质。首先,为了在税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尔利斯设想无税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具有一种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内生而成,同时每个家庭获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为了引进效率方面的考虑,所得税必须家庭的劳动供给决策。此外,经济要具有充分灵活性,以便不对可能成为问题答案的税收函数施加任何事先的约束。米尔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种最为简单的描述。  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结果是:(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毫无疑问,第二点结论是最令人感到惊奇的。不过,这一结论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告诉政府应该通过削减所得税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税率,以减少对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这就促使人们必须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再分配的观念。也许说,要使得关注低收入者的福利函数最大化,未必需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实现,事实上,让高收入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尔利斯的非线性模型在上十分复杂,其结论也只是提供给我们关于政策讨论的指导性原则。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有必要考察数值方面的分析。米尔利斯根据他所建立的模型,出完整的最优所得税率表。从结果看,高所得的边际税率的确变得很低,但并未达到0.同时低所得的平均税率均为负,从而低收入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托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数值分析则进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可能远不是0,这意味着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为零的结果只是一个局部结论。从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尔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有:(1)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的补助。(2)边际税率相当低。(6)(3)所得税实际上并非一个缩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据一些不同的劳动供给函数、财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观点,提出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他得出的结论是,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小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意味着,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平等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这一点是与我们的直觉相符的。另一方面,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假如我们能够计算或者确定这些参数值,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最优税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对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四、最优税收的政策启示  由于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特殊结论,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体的政策建议,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来使用。最优税收理论的已有进展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的政策启示:  1.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税具有商品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甚至于在实现效率方面,所得税也较商品税为优。只是由于所得税在管理上的复杂性,才导致商品税的广泛采用。然而,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这一认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税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税和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话。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另外,根据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和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的数值分析结果,负所得税方案不仅在实现公平方面有其诱人之处,而且在把效率同时纳入税制设计的范畴中时,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最优税收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竞争经济是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之一,这种假设条件适合于市场机制发挥较为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可能不适合差异很大的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主要目标应当是扫清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与发达国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标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借鉴最优税收理论进行税制设计时,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方面要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别。从模型设定上,这意味着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函数在选择形式上的区别。  4.如果要在实践中实行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各种规则,可能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但这不太现实。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另外一个富有启示性意义的结论是,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暂时性的无效率。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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