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中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017-09-22 02:47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一、我国税收优
一、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  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曾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但、规范、高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规模过于庞大,目标过于宽泛,手段过于简单,管理过于松弛。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范围过宽、规模过大。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中,按税种划分,不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存在着税收优惠的。从三大产业看,目前都有税收优惠内容。具体而言,第一产业内部的农、林牧、渔各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二产业的原材料、能源工业、部分加工工业均有税收优惠;第三产业内部除娱乐业外,其他产业均有税收优惠。从地域来看,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都有税收优惠。从上讲,税收优惠制度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收制度的所有要素,以至于不了解税收优惠制度就无法真正了解整个税收制度。有人估算,从规模上看,现行税收优惠的规模已经达到并超过了由基准税收制度带来的税收收入的规模;其中,商品税的税收优惠与商品税的收入大体相当,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则大大超过了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宽范围、大规模的税收优惠,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普惠制”,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扭曲了商品的不同比价关系,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同时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的遵从成本。  2.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过于宽泛,导向作用不清晰。中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是多极的。具体有,以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区域,促进进步,吸引外商投资,扩大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发展目标,以保障计划生育,促进文化、、卫生、、环保事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目标,以、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其他目标。比如,按照产业政策目标要求,第二产业中的加工工业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少;而按照促进科技进步、利用外资、扩大出口的要求,加工工业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目前的现实是,外商投资首选东部沿海地区。按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中西部地区要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而按照鼓励外商投资的目标要求,东部地区企业事实上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多目标同时存在并且彼此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时,要实现政策的预期目标,掌握不同政策手段出台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否则,多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极易发生顾此失彼现象。由于复合政策目标不可避免地有互相抵消的作用,从税收优惠上向外界传递的政策导向是模糊不清的,微观市场主体很难辨清政府在某一时刻的真实意图。  3.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相对单一。纵观我国的税收优惠,常见的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退税等直接方式,利用税收扣除、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方式很少。一般而言,直接优惠方式对纳税人争取优惠的激励作用较大,容易产生某种随意性,有“寻租”的可能;间接优惠方式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较大,代表一定的法制性,一般具有政策稳定性。在税收优惠制度较为健全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规范税收优惠依然任重而道远。  4.税收优惠的管理过于松弛,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优惠大战”现象。从管理主体来看,中国是一个税法制定权高度集中的国家,税收优惠的管理权也不例外。从名义上讲,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一般没有税收优惠的制定权。但从实际执行来看,几乎各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即使在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都有权制定部分税收优惠规定,并且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因此很难保障政府各部门间以及上下级政府间的税收优惠目标是完全一致的,管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目标彼此不能相容是很自然的事情,于是经常爆发不同地方间的税收优惠“大战”。从管理过程来看,有关项目的审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最终效益的评价、相关数据的统计发布等,都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一整套制度,基本上使税收优惠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尽管税收优惠属于另外一种意义的财政支出,但税收优惠并没有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中,各级政府对此很难进行有效控制。由于管理主体无需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极易诱发随意决策行为。同时,松懈的管理也不利于有关各方对税收优惠决策与执行的监督,很难保障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此外,过多过滥过松的税收优惠,还破坏了平等竞争的税收秩序,扭曲了依法治税的环境,使得税制结构过于复杂化,为“设租”、“寻租”提供了可能,与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公共管理所应具备的透明性原则、可预见性原则精神相悖,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加快税收的法制化进程。
上一篇:浅谈个税申报:遇冷反思与制度改进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