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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收所得税的方案比较(2)

2017-09-22 06:32
导读:三、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选择 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依靠国家发行国
  三、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选择  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依靠国家发行国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政府投资发展经济,可以起到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要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则不能长期依靠政府投资。应逐渐加大民间投资的比重,最大限度地用民间投资替代政府投资,从而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藉此,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应围绕着政府投资逐渐淡出、启动民间投资来做文章。  目前,我国民间投资启动的障碍之一就是个人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重复征税。对此,税收政策应及时调整,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鼓励民间投资,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目的,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性重复征税,当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遵从法人虚拟说的基础,应将个人资本从投入、运营至分配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资本投资的整体过程。基于全球经济萎缩的形势,刺激投资已成为经济的当务之急。据此,税收政策也应与之配套调整,个人资本在公司运营阶段产生的所得只是中间所得,只有分配给个人的股息所得才是最终所得。因此,在对个人股息征收所得税时,应将其在投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  二是判断股息所得税负的轻重,应以最终所得完税后的实际税负为准。  三是为了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于公司用于发展生产,同时,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33%,个人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所以,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重点应在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方面做文章。  四是因目前我国对独资、合伙企业已取消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所以,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结果,是使消除后的个人股息的税负与独资、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趋于一致。  五是由于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是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而设计的,为了不给国家造成单方面的预算损失,因此,不应将享受对象扩大到不在本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股东。  遵循上述原则,在方案设计时,应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目前,在我国有以下几种方案选择:  一是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以低于对未分配利润课税的税率征税。  四是在企业环节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对个人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是在企业环节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对个人的股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五个方案:  方案一用于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于公司用于发展生产,但是企业所得税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个人股息所得的实际税负为20%,低于独资、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违背了本文前述的第4条基本原则。  方案二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基本一致。但是,企业所得税正常征收,不利于资本留用于生产环节,且抵免复杂。同时,在所得税收入级次上,由于我国现行部分所得税归属不同地区,跨地区退税无法操作,征管难度大。  方案三在设计降低已分配利润的税率时,结合 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设计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趋于一致。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还可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  方案四虽然操作简便,但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不利于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  方案五与方案四的基本相似,同时其总体税负高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没有完全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  根据我国目前急需启动民间资本投资市场的现状,在现行税制模式下设计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其方案应有利于实现三个目的:一是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二是总体税负应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基本一致;三是个人所得税正常征税或少减免,保证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维护安定。综上分析,只有方案三实现了上述三个目的,即:一方面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减征程度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20%的税负因素考虑进去后,则可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趋于一致。所以,现行税制模式下,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设计,可考虑采取这一办法。  今后,如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率全部降低,可改为: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再根据当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企业所得税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高低,重新选择合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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