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2017-09-22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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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会计制度对成本
准则、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二、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作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从上说,投资比得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及超过50%时可采用权益法。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作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四、折旧的选择。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在计提折旧时,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企业年度净利润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优。这是因为这种方法使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加大,从而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无疑延缓了纳税时间。(2)同样在比例税率下,若各年的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以直线法为优。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延缓了纳税的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率越来越高时,以后纳税年度的税负增加往往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使得直线折旧法比加速折旧法更为有利。(3)在超额累计税率下,直线折旧法优于加速折旧法,这是因为直线法计算的年折旧费大致相等,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情况下,计算出的年利润比较均衡,从而避免了因为利润波动过大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多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