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新方略的探索(2)
2017-09-26 03:17
导读:二、深化改革的政策设想 (一)解决农村税费改革难点的根本出路 解铃还需系铃人。既然农民负担沉重是由于农村公共分配制度安排不当造成的,那么要
二、深化改革的政策设想 (一)解决农村税费改革难点的根本出路 解铃还需系铃人。既然农民负担沉重是由于农村公共分配制度安排不当造成的,那么要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并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减轻农民负担与保障农村财政必要经费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其出路只能是通过变革农村公共分配的特殊制度安排,实现城乡财政一体化,即把农村财政经费需要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总盘子中统筹安排来解决。因为只有这样改革,才能使农村财政经费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来源,不再直接依赖农民的额外缴纳。从而农民负担问题才能得到根治,才能消除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减负与保障农村财政的基本经费需要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相关的诸多矛盾。
(二)深化改革的基本举措 综上可以看出,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配套实施,方能顺利达到预期目标。 1.行政收费方面的改革。(1)明确划定在农村应保留的规费和国有资源使用费的范围、收费标准和办法,并将其全部收入纳入统一的国家预算管理之中。(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组织,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集体经济存在形式和实现方式,还集体经济管理权于农民,将村提留的决策权和使用监督权交由农民集体民主决定。如前所述,农村“三提留”的缘起乃是农民集体经济的产物,它是为集体经济和农民集体福利需要而设置的基金,其性质属于农民集体经济所有,并不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把它视同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都是不妥的。(3)彻底废除乡镇“五统筹”制度,不再保留任何“一事一议一收费”的办法和农民义务工制度,除特殊情况如防灾救灾等险情出工外,政府需要农民出工时一律实行有偿制。 2.税收方面的改革。改革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此有3种设想:(1)废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农村推行个人所得税;(2)修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条例,改农业特产税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为在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对农业税调整征收力度,即依农产品现实价格和农业实际成本及农民家庭必要生活费用水平来重新设定税率,并重新核定常年应产量及应税的土地亩数;(3)废除农业税,改农业特产税为营业税,在农产品收购环节征收。这3种设想各有利弊,第一种设想应当是我国农业税制的发展方向,但当前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第二种设想基本是维持现行农村税制,只是在征收力度上作适当调整,应当说实行起来较为容易,震动也小,但也有很大缺点,它不利于纯粹种田的农户,有利于不种地或少种地的农户,有失公平,而且减轻农民负担的力度不足;第三种设想实际上是免除种地农户税收的设想,既有利于彻底解决农民负担,又有利于加快解决“三农”问题,更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条件下,此设想看来应当给予重视。农村税收改革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业化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决不可囿于财政收入的增加或减少的框框,而应当从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着眼,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又保障在机制上不再反弹为宗旨。 加快财产税改革步伐,将财产税扩展到农村。总体而言,农民当前依然是弱势群体,人均收入比城市居民低得多,但从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来看,我国农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现出过分拉大的趋势,亟待调节。在农村还难以实施所得税的条件下,调节财产拥有上的差距就显得更为紧迫。因此,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中,在大幅度、普遍地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增强税收调节作用,就成为农村税费改革不可缺少的。
(三)完善乡镇财政体制 1.调整全国财政的行政层级结构。以均衡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为着眼点,以保障5级政府都拥有实现其职能基本需要的稳定收入为目标,重新审视5级财政财力配置的现状,加大地区间和各级政府间财力调节力度,调出必要的财力满足农村公共分配制度改革之必需,以确保农村公共分配机制的转换。 2.完善乡镇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实现乡镇政府职能转换的基础上,明确划定乡镇一级政府的支出范围,并依此划给足以满足其履行支出职责的稳定收入来源。健全乡镇一级预算制度,实行全部财政性收支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的制度,以达到全面规范农村公共分配关系的目的。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面对财政收支与农民减负之间的矛盾,有人提出用撤销乡镇一级政府的办法来解决农村财政困难问题,并确保农民减负的实现。这一设想从表面看,的确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改革措施。机构撤销了,也就没有经费需要了,一切矛盾似乎都迎刃而解了。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种设想是很值得斟酌的。且不说这种设想与小城镇发展战略相矛盾,仅就乡镇一级政府撤销后需要处理的问题来看,也没有那么简单。在我国,乡镇一级政府承担着直接为广大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任,虽然乡镇一级政府可以撤销,但乡镇一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任务却一点也不能撤销,如果撤销乡镇政府,这些任务势必要全部落到县级政府肩上,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广人多的国家里,一个县几乎相当一个小国家,仅靠一个县级政府直接为广大农村的众多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显然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为了保障乡镇政府撤销后,广大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数量不降低,县级政府势必要一方面扩大本级机关的机构和增加人员;一方面为解决对农民服务的半径问题,还要设置诸多派出机构。其结果不仅机构和人员减不了多少,还有可能增加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甚至发生降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危险,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撤销乡镇级政府的设想当从长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