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支 ——关于税费改
2017-09-26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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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费改革是当前
第一,税费改革是当前必须的、符合我国改革总体方向的一大措施,但不宜提"治本之策"。因为总的来讲,这种"并税除费加返还"式的改革仍是我国上从租庸调到地丁银无数次类似改革的又一轮,即仍属传统框架内的改制。它离或发达市场社会的农业税制还差得很远。
现代税制的特点很多,其本质无非两条:
一是消除"身份性贡赋"色彩,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会的通例。但按这个原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具有"倒累进"的、身份性的色彩。北大卢锋先生提出"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农民收入很多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况已使土地从"资本"变成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他的说法或许过于理想化,但却是合乎逻辑的。我们现在或许还做不到这一点,但一定要有这种意识:只要现存税制不能在统一的累进税率面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就不能说我们的税改已经"治本"了。
二是现代税制更重要的基础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所谓"无代表,不纳税",可以说是近代化变革的最重要起点。当年英法等国最早的国会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理念、而纯粹就是因国王必须就征税与"纳税大户"(后来随民主的而演变为一切对有义务的公民之代表)协商而产生的。也正是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纳税人认同,使现代国家拥有比传统国家更强的征税合法性和更大的实际征税能力。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本次税改在社区公益收费问题上提出"一事一议"、村民自治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一点。但在"皇粮国税"问题上与上述标准距离还很大。归根结底,税制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两点都以城乡公民一视同仁为原则,不涉及什么"反哺农业"、国家"保护"农民扶助的问题。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号称实行自由经济反对欧洲型福利体制的国家,农民都是公民中受到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而且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由于交易费用高、风险大、生产周期长、离散性供给和消费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导致的"蛛网震荡"等原因,在形式权利一视同仁的"公平市场"中农民也会处于弱势,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照顾。但农民面临的从来不是争取照顾的问题(在农民人口比重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恐怕也难以照顾)而是减少歧视的问题,不求"反哺"但求少取,不求"保护"但求准入,"形式权利一视同仁"这种在发达国家招致农民抗议的状况,对中国农民来说已是梦寐以求了。
第二,就技术层面而言,本次税费改革要注意的除了我以前谈过的"黄宗羲定律"陷阱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百分率税则"的可行性问题。我国历史上所谓的什一而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都是时人对税收总量的大致估计,实际操作起来由于国家没有能力核实农户的产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标"(丁、口、户、地亩)定额征收,顶多粗略地再把丁、亩等划个"三等九则、""五等版薄",这种划分与农户收入的实际变化也很难相关。而且由于乡村吏治不好,这种划等工作还容易被扭曲产生更大的问题。所以历史上就存在着"五等户、""九则丁"逐渐被淡化、被更划一的标准所取代的趋势。因此当时一旦改革税制,为避免征税失控通常都采用绝对量控制的办法。如晚唐"两税法"便规定以大历年间实征额为限,清代地丁合一的原则是以康熙末年定额为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而本次税费改革的"两个7.5%"都是相对性指标,在当前"农民纯收入"统计极不准确、"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情况下,没有绝对量控制只有相对性指标恐怕是不管什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