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税区应对入世后的策略研究
2017-09-27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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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与我国现
一、WTO与我国现行的保税区 (一)我国保税区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保税区是参照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模式而设立的对外开放度最大、政策最优惠的特殊区域,其作用在于:一是作为吸引国内外资金的投资促进区;二是作为带动区域经济的功能区;三是作为按国际惯例运作的试验区。国家希望通过集中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采取国际上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的通行做法,创造对中外客商富有吸引力的软、硬投资环境,促进中外投资利用保税区特殊的政策和有利区位优势,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和保税仓储等业务,使保税区成为所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窗口。 入世后,保税区是否违反WTO的基本原则?是否还有存在下去的必要?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在WTO的相关协定里,并无在一国领土内单独设立自由贸易区(港)或出口加工区的具体规定,但有两个相关的条文,一是总协定第24条对毗邻的缔约国间为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而建立的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了明确的规定,认为这种形式有利于世界多边贸易一体化,可加快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二是关贸总协定中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WTO缔约方内创建自由贸易区(港)或保税区是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有效手段,与WTO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二)我国保税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7月17日,外经贸部对我国保税区的功能作了明确阐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与其它区域相比,保税区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如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和增殖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许可证;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进口设备、建筑材料及用于加工的料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保税区企业可保留现汇帐户,实行意愿结售汇。 近年来,我国的保税区充分发挥地域与政策优势,在招商引资、国际贸易、出口加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开展外向型经济的主战场,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先行、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策法规方面,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有关保税区的全国性法规。由于国家没有对保税区作出明确性定位,因此各保税区基本上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很不规范。 2.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外自由贸易区一般采用“境内关外”监管模式,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管住卡口;管出不管进”。我国的保税区虽然也以“境内关外”作为目标模式,但远未实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方面,港口和保税区分离,15个保税区没有一家是港区合一的;二是货物监管体制方面,出入境检验机构在一线把关,海关监管的则是二线。可见,我国保税区目前实行的仍是“境内关内”模式。 3.在贸易功能方面,仍主要表现在国内转口贸易上,而国际转口贸易开展的较少。 4.在仓储物流功能方面,由于我国转口运输不发达,加之大多数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区内基础设施不完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税区仓储物流发展。 5.在出口加工功能方面,起步迟、规模小,未能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丰富的优势。高含量、高附加值出口加工产品较少。 此外,对部分保税区而言,除上述各保税区遇到的普遍问题外,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主要有: 1.政策不配套。一是保税区三资企业待遇问题,这些企业目前仍不能与区外三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不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二是国家对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限制和对代理出口政策的界定不明确,特别是代理公司出口退税方式与国家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不完全吻合,代理公司业务操作和进一步发展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三是对高科技产业的认定方面,按规定由省一级科委认定,多数保税区所在城市为副省级城市,理应享受相应权限,但目前企业仍不能享受高科技产业优惠。 2.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受到周边环境的制约。一是空运、海运航班少、运费贵,加工贸易料件通过其它机场保税结转手续复杂。二是周边产业配套不完善,保税料件异地转产手续复杂,从香港转口成本大幅提高。三是周边城市化程度不高,产业发展所需的生活配套设施供应不足。四是本地高水平的大学和科研院所不多,高素质的人才缺乏。 3.保税区自身的软硬配套设施如区域建设等也对招商引资工作构成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