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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及对策(3)

2017-09-28 01:22
导读:(二)按企业预算级次、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与支持企业集团的目标不相适应 1.不利于大企业集团的形成。在联合兼并的基础上组建跨地区、
  (二)按企业预算级次、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与支持企业集团的目标不相适应  1.不利于大企业集团的形成。在联合兼并的基础上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必然会改变原有税源和税收的分布,产生新的税收分配关系,带来利益的重新分割,也就意味着某些地方所得税收入的丧失。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企业重组,尤其是跨地区重组。这将导致市场的分割与封锁,阻碍资源的合理流动,使大企业优而不胜,小企业劣而不汰,不能顺利地通过购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这种隶属关系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在不懂得规模经济真正含义的情况下,以为企业只要成立集团、上规模就可获得发展,靠行政力量搞“拉郎配”式的企业集团,最终造成企业的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2.对税收征管造成一定困难。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的企业购并,使税收级次发生变化。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购并活动十分活跃,打破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界限,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多元产权结构。这样就难以确认企业和政府的隶属关系,尤其是在企业集团中,有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母公司、子公司等许多层次,资金来源很难分清,其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对这一部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3.现行分税制下,企业所得税按不同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使得不同级次财政所属企业的联合和合并面临非常复杂的利益调整。不但中央企业难以与地方企业联合,甚至就连同省但不同县级财政所属企业也难以联合或合并。  三、解决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政策制度  1.以法人为基础确定纳税人。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确定应当与国际接轨,主要应按法人资格来确定,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应当是税负的公平承担者。应依据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为独立纳税人的原则,对于集团下属企业如果为独立法人,应以集团下属企业为独立纳税人,集团不再对下属企业汇总缴税。如果企业集团为独立法人企业,应由集团下属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并由集团企业汇总缴税,对于所属企业预缴所得税在汇总计算时予以抵免。  2.选择所得税税率类型。根据我国目前仍属发展家的国情及国际大趋势,在税率类型上,应选择“效率型”。我国应考虑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同时又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能够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增大规模,推动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目前对一些小规模企业实行的18%和27%两档低税率,属于过渡性措施,要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取消。在过渡期内,对大企业兼并、购买小规模企业的,应按原小企业的适用税率来征税。同时,可考虑使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办法,鼓励大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  3.正确处理应税所得与所得的关系。应当在充分借鉴或吸收国外有关处理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二者之间差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税法中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配套改革,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相互统一的关系。针对应纳税额的时间差异问题,宜采用纳税会计法,在采用该法时应当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以使本期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4.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的税收处理,可实行股利收入抵免制,允许股利收入者从其股利收入额中扣除一定的比例抵免其个人所得税额。现在日本就采取这种。在使用以上任何一种方法的同时,还可考虑在公司实行双率制加以配合,对公司的分配利润(股利)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我国对于持股企业应采用分回利润不计入所得的所得税政策,以更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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