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及对策(4)
2017-09-28 01:22
导读:(二)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征管体制 1.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1)改变以“独立核算”标准作为判定纳税人的主要条件的做法,逐步向以“独立法人
(二)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征管体制 1.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1)改变以“独立核算”标准作为判定纳税人的主要条件的做法,逐步向以“独立法人”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方式过渡;同时,参照国外立法,引入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规范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2)配合现行税法进行财政体制改革,改变新税法与旧财政体制不配套的局面,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主体,加强其征管职能。此外,还要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任务纳入到统一的税收计划和目标考核中,消除国有企业与其他内资企业在征管方面的不同待遇。 2.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目前,为了加快企业集团发展,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可考虑在税收制度上稍作变通。对于因购并而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其所得税可采用仍按原渠道上缴、按股权比例上缴、由控股公司统一上缴等多种方法进行,以减少阻力。但这只能作为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应尽快以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管理权限的做法,与此同时,随着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进一步明确,应适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需要开征一些其他税种作为其收入来源。另外,还应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及时补充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3.防止税收流失。(1)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制定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征管办法,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2)建立转让定价制度,规范关联企业交易,完善反避税措施,应制定转让定价的法律条文,确定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转让定价制度的适用对象、成交价格的核算办法等。(3)规范所得税优惠,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取消对外资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取消对一些地区的过多优惠,尽量少使用优惠税率和免税期的方式。今后的税收优惠应主要向产业优惠倾斜,多采取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有效性更高的方式。 4.加强税务检查。重点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检查。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应根据下表所示的规则: 在关联交易确认的基础上,检查的重点是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检查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融资活动、劳务供应情况以及担保、抵押业务,对高新技术企业、免税企业、弥补亏损期企业,如果发现其某一时期利润水平明显提高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从关联企业转入利润的可能。在检查关联企业交易时,若发现其作价、收费标准明显不符合公平成交价格原则的,税务机关可对转让定价进行重新调整。调整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也可采取其他合理方法,如可比利润法、可比费用法、利润分割法、净收益预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