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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兰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内容
荷兰公认会计原则中的建造合同准则( ConstructionContracts)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建造
合同10分相似。
从范围来看,荷兰的公认会计原则中建造合同同样包括固定成本合同( fixed price constructioncontracts) 和成本加成合同( cost plusconstruction contracts)。
确认方法上,荷兰公认会计原则规定:当建造合同的结果可以可靠地预计时,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完工进度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另外,荷兰公认会计原则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确认的条件比成本加成合同要严格。如果要采用固定造价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 1)合同的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 2)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 3)在资产负债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认定并且
可靠地计量,从而使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与事先的估计数相比较。
如果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 1)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 2)不管是否获得特别补偿,归属于该合同的
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总的来说,荷兰的会计准则同1993 年颁布的国
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很相似。
2、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荷兰公认会计原则中关于建造合同准则的比较
( 1)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荷兰公认会计原则
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相同,建造合同是指为了建造1项资产或者1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这与我国准则的定义相同。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 2)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及合同的分立和组合。以上提到了荷兰公认会计原则同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就建造合同的类型相似,都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这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1致的。
关于合同的分立和组合,我国的会计实务与国际惯例大体相同,而荷兰的公认会计原则也与国家
财务报告准则相1致,只是我国准则在具体方面同其有两点不同之处,荷兰公认会计原则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了另外1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当合同根据客户的意愿建造1项额外的资产,而且具备以下的条件时,合同可以分立:
1.该资产( 额外资产)在设计、功能或技术上与原合同中包括的资产相比有重大的差异;
2.议定该资产造价时,没有考虑原合同的造价。
( 3)关于签订合同前成本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与荷兰公认会计原则认为,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订立日至合同最后完成期间可直接计入的合同费用,但是,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也可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前提是它们能被单独辨认和可靠计量并且将可能获取合同。如果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的当期已被确认为费用,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获得该合同时,这些费用就不应该包括在合同成本中。该处理方法与我国相似。
( 4)关于合同收入的内容。荷兰公认会计原则认为:合同收入应为合同中商定收入的原始金额,以及合同变更、索赔款以及奖励性支付,而且其收入能可靠地计量。与我国准则比较,所包括的内容相同,所不同的是,荷兰公认会计原则还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补偿物的公允价值计量。
( 5)关于合同成本的内容。荷兰公认会计原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3 部分:
1.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总体上归属于该合同并能够分配于该合同的费用。
3.根据合同条款,特定向客户收取的其他费用。
我国的准则在这些方面与其有相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成本不包括借款费用,而荷兰公认会计原则
规定,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则包括。
( 6)关于确认合同收入与成本的方法。荷兰公
认会计原则规定两种核算合同收入和成本的方法:
1种是完成合同法,另1种是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当建造合同的结果可以可靠地预计时,该合同有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完工进度分别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完成合同法只能在很有限的条件下才适用,基本上是当没有其他方法确认收益的时候采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同荷兰公认会计原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大体上是1致的,我国也采用完成合同法
和完工百分比法,但我国规定完成合同法用于短期工程合同比较有效,对于长期工程合同的适用性不强,企业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作为首选方法,完成合同法作为备选方法,在合同收入不能可靠计量时,企业可以采用完成合同法确认合同收入。
3、比较后的突出问题
荷兰公认会计原则关于建造合同,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993 年颁布的建造合同基本相似,除了
IFRS 禁止在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时采用完成合同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就关于建造合同在确认合同成本时,未包括借款费用资本
化金额。而我国与荷兰的建造合同准则之间的差别就是这1点。
随着欧盟宣布2005 年起,将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荷兰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
异将随着其国际化协调而消失,也就是荷兰公认会计原则也将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运用而停用完成合同法,这样,对比我国与荷兰关于建造合同准则的意义,就又回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比较上。而在这1点上,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废除完成合同法,比较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的优缺点就可以发现,两者的适用范围有很大的不同。
( 1)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配比,以报告归属于已完工程部分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主要优点是:收入、成本和收益是在发生时确认的,而不是在合同完成时才进行不规则的确定,这可反映承包商在每1期间内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其主要缺点是:每期收入、成本和利润的确定依赖于各种预计,而预计受合同履行期间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鉴于这1方法存在这些弊端,具体准则对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条件做了较严格的限制。
( 2)完成合同法。完成合同法是指企业在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项目时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其主要优点是:它是基于最后确定的结果,而不是基于对未履行工作的估计,避免了由于预计带来的偏差。其主要缺点是:当合同的履行超过1个会计期间时,不能反映合同目前的履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收入、成本和利润通常是按不规则的基础来确认的,并且难于确定企业每1期间的经营情况和潜在的获利能力,会计报告的信息难以达到外界人士所提出的标准。
完成合同法用于短期工程合同比较有效,对于长期工程合同的适用性不强。1993 年修订的现行国
际会计准则否决了完成合同法,仅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而在我国的建造行业中,考虑到长期工程业务的风险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我国上市的建造企业中,仍有不少工期短、合同收入低、合同结果难以预计的工程,全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无疑会将简单的会计处理复杂化,因此,我国应允许继续采用完成合同法。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财会 (责任编辑: x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