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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准备政策的比较与分析

2017-10-04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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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1、贷款风险准备相关政策规定比较

(1)贷款损失准备的有关规定比较

1、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与《制度》第4108条规定相比,《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改变了《制度》中对拆出资金计提坏账准备的做法,要求对拆出资金也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机时根据《制度》第4107条的规定,银行对拆出资金抽计提的是坏账准备,而不是贷款损失准备。

2、特种准备的计提对象

《办法》和《制度》均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但相较而言,《办法》拓展了特种准备的计提范围,不仅包括对特定国家发放的贷款,还包括对特定地区或行业发放的贷款,规定得也更为细致。例如,商业银行对目前普遍认为存在泡沫的房地产待业贷款,除应针对每笔贷款情况计提专项准备外,还应根据该行业的整体情况,判断其泡沫破裂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计提特种准备,以更好地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除上述两处差异之外,《办法》还在以下几方面对《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1)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目的;(2)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时间;(3)专项准备的计提目的;(4)专项准备的计提出比例。

(21般准备有关规定的比较

1、1般准备的计提依据

《办法》第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1定比例担到1般准备。”《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对1般准备的会计处理,但并未要求商业银行1定要计担1般准备。事实上,从止市银行所披露的年报来看,有的上市银行并没有开始计担1般准备。《办法》的这1规定,必将对商业银行的利润分配产生重要的影响。

2、1般准备的计提比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办法》第5条规定:“1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1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制度》并未具体规定1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目前,各行的风险资产余额基数都较大,而此前所计提的1般准备的余额都比较小,因此,即使各家银行按照风险资产余额的1%来保有1般准备,所需提到的准备金也是非常多的。从各家上市银行公布的2004年年报来看,即使并当年全部净利润计担为1般准备,也仍然无法达到《办法》规定的计提要求。因此,如何实施《办法》,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所面临的1大难题。

3、1般准备的计提主体

《办法》第5条规定:“1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1计提和管理”》从而明确了1般准备的计提主体,便于《办法》的贯彻实施。

综上所述,《办法》与《制度》相比,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和1般准备政策作出了很多新规定,其中,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应是对1般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如果各行从2005年开始严格依据《办法》的规定来计提1般准备,则将会造成未来几年内多家商业银行都无法向股东分红的尴尬局面.

2,对5哝上市银行的实证分析

笔者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银行为例,根据其对外公布的2004年年报,分析其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和1般准备政策与《办法》的差异,以及实施《办法》将对其带来的影响。

(1)贷款损失准备和1般准备政策比较

根据5家上市银行在2004年年报中所披露的贷款损失准备和1般准备的政策情况,可以看出,5家上市银行的现行做法与《办法》的差异之处体现在:(1)深圳发展银行未对拆出资金计提货款损失准备(而是计提坏账准备),且1般准备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比例不符合《办法》规定。(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表外信贷资产也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款明确1般准备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比例。(3)民生银行未对拆出资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表外信贷资产也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未计提1般准备。(4)招商银行未寻拆出资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未地税后利润中计提1般准备。(5)华夏银行对拆出资金计提“拆放同业准备”而非“坏账准备”,既不符合《制度》规定,也不符合《办法》规定,未明确1般准备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比例。总之,5家上市银行目前的做法均不完全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有的甚至不符合《制度》的有关规定,需尽快在现有基础上修订会计政策。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实施《办法》对利润分配的影响

笔者以5家上市银行所披露2004年年报数据为基础,分析如果各行在2004年末实行〈办法〉,将会对利润分配带来的影响。

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各行2004年12月31日风险资产金额.按照《办法》规定,原则上1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在此,仅按这1最低限——1%计算各行应保有的1般准备余额。

按照《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当期可供分配的利润,道德用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1般准备,再用于支付股利及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等。但《制度》未明确强调提取1般准备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这间的顺序。按照笔者的理解,由于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计提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其约束力应高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各行首先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净利润的10%和5%-10%分别提出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3、对实施《办法》的建议

为了积极稳妥实施新《办法》,提高各家银行的贷款风险准备政策的合规性,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笔者对各商业银行实施新《办法》提出如下建议:

1、制订分阶段实施计划。如前所述,如果从2005年开始各家银行就完全实行《办法》,将会对各行的经营管理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为了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保证商业银行管理的延续性,同时为维护上市银行的公众形象,保障股东权益,各行应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制订合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平稳有序地推进《办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在《办法》实施初期,各行不宜按照风险资产的1%来计提1般准备,而应在保证合理的股东分红水平的基础上,逐年增加1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在1定年限内最终达到《办法》的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主休是各商业银行的总行还是分支机构,《办法》和《制度》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经营的责任感,加强贷款管理,同时,为便于加强对商业银行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利润考核,应当由各分支机构分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虽然《办法》对银行贷款风险准备的计提作了大量具体的规定,但有1些地方尚待进1步明确。1是关于1般准备的计提顺序,是首先从净利润中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再从剩余的利润中计提1般准备,还是首先计提1般准备,《办法》和《制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2是关于1般准备计提的基数,《办法》中规定按照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的1定比例来计提。但是,该风险资产是指资产的原值,还是指扣除资产减值准备以后的资产净值,《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同,可能会造成各家银行的贷款风险准备政策的差异,从而不利于准备金政策的规范化和各家银行的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因此,各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明确答复,以便于《办法》的正确实施。       文章来源:财务与会计      (责任编辑: 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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