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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4)

2013-07-17 01:02
导读:式实现的。虽然从法权上讲,每个人都享有对由国家或集体代表人民占有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相同的所有权;但是,公有制下的个人,尤其是生产和服务工人
式实现的。虽然从法权上讲,每个人都享有对由国家或集体代表人民占有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相同的所有权;但是,公有制下的个人,尤其是生产和服务工人,实际上是被排斥在公有资产产权行使之外的。由于公有资产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全体成员,单独的个人既没有权力决定资产如何使用,也不能索取收益(张维迎,1995);而在几乎全部生产资料被国家占有的情形下,个人的资本便只能与这些被垄断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由于人力资本配置是通过调配实现的(Kornai,1992;Pejovich,1995),人力资本产权因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口粮供给(粮油关系)制度的限制而残缺,失去了自由交易的可能性(周其仁,2002)。因而,人力资本又是以非贸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的。

  在国家垄断占有几乎全部生产资料,人力资本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实现同生产资料结合的情形下,国家便以行政方式压低人力资本价格以获取最大化剩余。如果我们将“利润”看作是在产权独立于行政权力、在市场议价机制中形成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的市场交易的结果,将“国家租金”看作是在国家以行政方式高度垄断生产资料的产权且人力资本产权残缺、以行政方式决定价格的情形下产生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在行政指令配置下的非市场贸易的结果;那么,在传统主义的计划情形下,国家便是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而体现着国家权力、产权一体化的公有资产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制度所授予权力精英的权力,则可以看作是“国家租金权力”。①「笔者最初在博士(刘欣,2004)中提出“国家租金权力”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凭借对公有资产产权的垄断性占有而以租金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特权。这些权力是由各级政府官员行使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的再分配,实际上是对国家租金的再分配。控制着这些租金权力的行政和精英,不但享有再分配权力,他们还是分配这些国家租金的再分配者。这些权力精英,是有自己利益动机的人。在再分配这些租金用于生活消费时,他们利用所控制的再分配特权,通过偏向自己的分配而享有优越地位。



五、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与分层机制变化

  中国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可以看作由两个方面构成的渐进过程:(1)“分权让利”过程。“分权”包括“行政分权”和“经济分权”。行政性分权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国有资产控制权限和相应收益权限的重新界定和分配(Walder,1995;Walder &Oi ,1999:1-25),包括向地方政府下放财税权、权、企业管理权(吴敬琏,2003)。

  经济分权的实质,是产权控制权的重组,即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应的公有资产的控制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让利”的实质则是与产权重组相应的收益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2)市场化过程。中国的市场化是在社会主义既有权威结构下的“市场化”;是在体制外“增量改革”的诱发和推动下,体制内的“存量”经济成分由“计划轨道”经“双轨”阶段而逐渐过渡到“市场轨道”的过程(林毅夫等,2002;吴敬琏,2003;董辅,1999)。

  在改革过程中,原来的公有经济的委托—代理模式虽发生了变化但依然延存,它演变成了一种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在政治体制基本延续的情形下发育起来的市场,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在当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1)依然占主导地位的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多级委托—代理制度,它是国家公共权力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获取生产剩余并在再分配这些剩余时继续以再分配权力展现自己的制度基础,同时它也是公共权力衍生成寻租能力①「“寻租能力”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里,权力精英凭借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或者阻碍他人从所控制资产中获得最大收益的能力。寻租能力越强,攫取租金的机会就越多。笔者在一些经验研究中曾尝试对这一概念进行过操作测量,研究结果表明寻租能力对生活机遇分配具有解释力(参见刘欣,2004,2005)。」的一个制度条件;(2)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既是市场能力获得回报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公共权力得以衍生成寻租能力的一个制度前提。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国家公共权力持续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同时,它还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而市场能力对生活机遇的分配产生着影响。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

  (一)“分权让利”、委托—代理模式的演变与公共权力的持续和衍生

  中国自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是以“分权让利”为基本的改革(林毅夫等,2002),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高度集政权、产权、再分配权于一身的情形。伴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的分解,生产经营者获得了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剩余支配权;而一旦这些生产要素被从行政配置方式中解放出来,它们便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契约的方式寻求市场交易,实现其市场价格和利益;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愈来愈大(林毅夫等,1999),并日益成为经济运行的中心(董辅,1999)。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和工人的劳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非市场贸易”的行政配置,并有可能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而得到应有的市场价格的回报。①「Walder(1995)、Xie &Hannum(1996)、Bian &Logan (1996)、Zhou(2000)、Zhao &Zhou (2002)、Wu &Xie(2003)等对人力资本对收入的贡献的研究结论,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然而,对公有企业的“分权让利”改革,是在国家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无论是早期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还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乃至1993年以来旨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并通过股份制改造进行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改革过程中都没有放弃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即没有放弃剩余控制权(林毅夫等1999;吴敬琏,2003)。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尽管“放权让利”的初衷在于给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收益权,然而与经济分权并行的“行政性分权”,却使原本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产权和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在改革中转移到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不是完全落实到了企业(吴敬琏,2003)。因而,在政治体制延续、国家不放弃公有经济所有权的前提下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资产以委托—代理方式经营的基本模式。与改革前的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是,改革后的委托—代理关系既具有行政的性质,如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公有资产产权的代理、各级政府对国家权力以及产权的代理等;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契约性,如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承包(租)等。

  这种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之间的独特连接方式。

  在这样的委托—代理模式下,中央政府通过保留对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力,来保持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党的组织部门等,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渠道对国有资产管理产生影响(吴敬琏,2003)。政府在改革中并没有真正放弃公有经济的占有权,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并没有实现分离,因而政府也没有放弃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公共权力依然可以继续以租金权力的形式索取剩余,并表现为以再分配权力分配这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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