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对外贸易形势与环境研究报告(6)
2014-03-02 01:16
导读:第六,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我们也很希望加强和院校的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探索新的路子。我国贸易救济刚刚起步,所有机构和框架都是在中
第六,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我们也很希望加强和院校的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探索新的路子。我国贸易救济刚刚起步,所有机构和框架都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开始筹建,真正的起步是在本届政府,也就是2003年3月。中国目前从事贸易救济措施工作的只有三个机构,都在商务部,它们是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
第七,加强宣传,做好国内外舆论的引导工作。在新形势下,做好宣传工作对国家所面临的加强贸易环境建设非常重要。不仅加强理论研究,而且加强新形势下我国对外工作的理论支持。目前形势下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在充分宣传我国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更加注重宣传我国在发展当中的不平衡、不全面、不协调、我们的困难和矛盾,比如三农问题,贫困人口问题,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中国政府从来没有隐瞒并且正在着力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新一轮二元结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等。注重正面宣传我国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努力消除国外对我国和平发展的疑虑,树立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同时加强对国内舆论的沟通,树立正确的
新闻报道的视野。对贸易摩擦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过激和情绪化,应当从中国在当今国际经济形势下发展大的视野中看待贸易摩擦。
三个需要重视的条款
第一个是“二四二条款”,是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二四二段,主要是针对中国纺织品。其内容是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起到2008年12月31日,任何一个中国服装和纺织品的进口国,发现中国的纺织和服装在进入这个国家时使本国的市场受到威胁产业受到损害时,可以按照二四二段提出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限制措施。限制的办法是,从提起调查提起磋商开始的十四个月中前十二个月贸易增长率不能超过7.5%。
第二个是“特殊保障条款”,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十六条。该条款是广义地规定对所有中国产品进入世贸组织成员国造成的市场冲击、产业损害或有序发展威胁可以采取措施。措施可以比照一般保障措施的做法,包括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或者综合措施。
第三个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产品遭到反倾销调查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依据这一条款不承认中国企业的价格,用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来认定一个合理价格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纺织品“二四二条款”到2008年结束,“非市场经济”有效期为十五年时间,“特保条款”十二年时间,分别到2016年和2013年结束。三个条款的特点是,它们构成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却只与中国有关,与其他国家没有关系。这是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一个难点。首先,由于这三项不利条款是在多边框架下专门针对中国而设立,它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其次,由于不涉及其他成员,我国难以获得其他成员支持。此外,由于这些条款没有对适用标准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使用起来随意性很大,滥用规则情况较为严重。这些条款在各国国内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时各式各样。三十多个国家陆续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非市场经济问题”和“特保问题”建立了自己国家的法律,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
目前已经有四十三个国家和地区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在非市场经济中的最新进展是韩国,在胡主席访问期间与卢武铉总统共同宣布,由韩国贸易部长和薄熙来部长正式签署政府文本。韩国作为日本、欧盟和美国以外的第四个超过一千亿美元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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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状况
全球纺织品贸易2004年为3800亿美元,中国是950亿美元,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过销售国和出口国,占全球纺织品加工能力的1/3。中国是纺织品全球最大的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占全球的三分之一的生产能力,四分之一的出口,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具有中国如此长的纺织品产业链,从种棉花到高档女士服装,从原材料加工纺织印染到裁剪缝加工,非常完整的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