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比较与启示(3)
2014-08-27 01:06
导读:不征收反倾销税或不按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税是否会严重损害上游生产商的利益。该条标准从上游供给商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不征收反倾销税或不按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税是否会严重损害上游生产商的利益。该条标准从上游供给商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假如减征或不征反倾销税,国内产业会继续受到进口倾销产品的竞争,产出水平会下降,对其上游供给商产生不利影响。在1995年食糖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指出随着反倾销税的征收,食糖的价格将会上升,相应地对甜菜的需求会增加,甜菜生产者的回报也会进步。减征或不征反倾销税,甜菜栽培者的收益自然会受到影响。但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基础上,国际贸易法院并未得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结论。
除了上述标准外,国际贸易法院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其他一些因素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自美国进口婴儿食品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还考虑了征收反倾销税对婴儿健康题目的影响。在1999年电冰箱、洗碗机和烘干机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还考虑了反倾销税对环境的影响。
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对我国的启示
以法规形式对公共利益评价标准作出规定。欧盟在反倾销基本法第二十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的评价作了原则规定,加拿大则在《特殊进口措施法》第45部分和《特殊进口措施条例》第40.1部分对公共利益评价须考虑的因素做出规定。我国在2004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中提出了征收反倾销税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但条例本身和其他法规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作出任何具体规定。这种状况导致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时无章可循,难免带有随意性。鉴于我国未制定同一的反倾销条例实施细则,而是制定多个配套的具体规定,商务部应就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与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公共利益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公共利益评价要基于对包括国内产业、消费者和下游用户在内的各方面利益的整体考虑。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对产品供给、市场竞争、下游用户、消费者和上游供给商等方面的影响。加拿大虽未直接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但由于将公共利益与国内产业利益相对照,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还是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我国在反倾销程序中对公共利益的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并且要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反倾销措施服务于维护公共利益。
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欧盟在反倾销裁决公告中对每一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作出分析,加拿大则仅在少数反倾销案件中开展独立的公共利益调查。相比之下,欧盟的做法更能保证公共利益原则的落实。固然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截至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并未在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做出直接的认定。未来我国应该仿效欧盟的做法,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将公共利益评价的结论和依据在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做出明确说明。
将公共利益评价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相结合。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的结果仅仅影响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反倾销税率高低的确定遵循低税原则,与公共利益评价的结论没有直接联系。加拿大将公共利益评价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联系起来,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率。我国应鉴戒加拿大的做法,将公共利益评价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相结合,使公共利益原则得到更为具体和灵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