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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危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困境与对策分析(3)

2014-09-18 01:29
导读:公民作为社会预警的发出者以及众多危机事件处理的直接参与者,实践证实,有序且有效的公民参与是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功能

  公民作为社会预警的发出者以及众多危机事件处理的直接参与者,实践证实,有序且有效的公民参与是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公民单独行动只能造成混乱和无序。但是,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组织基础薄弱。公民参与的社会组织,如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等等在数目和能量上与世界水平相比差距较大。某些组织为官办性质,行政色彩浓重,缺乏民间团体的灵活度和创新性。同时,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危机治理尚未纳进法律和制度化轨道,对于公民参与危机治理的权利以及参与的责任方面没有比较清楚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并且有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制度化的联系沟通,难以有效地参与危机治理。因而,公民有序参与作为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和必要组成部分难以得到保证,以至于在实际生活中成为一种随意性安排。面对我国目前公共危机高发的现状,建立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迫在眉睫。
  (三)忽视公民危机应急能力的培养
  在国外的大中小学都开设有安全教育、急救等方面的课程,政府与社区、家庭也经常联动做演练。我国目前很多大中城市都启动了与危机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但据2006年清华大学公共治理学院危机治理课题组公布的《中国城市居民危机意识网络调查报告》显示,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从未想过在“居住的地方”、“工作和学习的地方”如何避难。这说明大部分中国公民没有应急的实际经验。一旦发生危机事件,会贻误避难或抢救的最佳时机,甚至导致局面混乱不堪。由此可见,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是明显不足的。从实践上看,危机治理需要一定的技术性要求,但在我国公众危机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和练习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对公众进行危机教育、宣传的普及型培训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危机防范风险和应急治理处置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够、措施不到位,具体要求不明确,社会危机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救护救知识和能力、主动参与程度都十分薄弱,社会参与的动员体制亟待加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促进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措施
  
  为了减轻公共危机事件对国家发展、社会***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观念、体制以及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我国的公共危机治理做出适当调整。
  (一)转变观念,鼓励各类社会气力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长期以来,受到传统官僚思想的深刻影响,我国政府官员存在着强烈的管制观念,已经习惯于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治理,公众很少有参与政府治理和决策的机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应该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在了解公民参与的特殊性的同时,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宣传和教育,实现公民参与意识的加强。并且,鼓励各类社会气力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中。如志愿者服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现代西方国家大城市危机应对过程中,大量的志愿者组织参与其中,成为抗击危机的一支重要辅助气力。
  (二)完善城市危机治理法律体系,建立共担的责任机制
  在我国危机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对是否需要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危机治理、参与的主体范围、程序、参与的方式以及对参与权的监视和制约等,做出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使公众的参与权落到实处。同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为了控制危机局势恢复秩序,必须对公民某些权利和自由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此外,整合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社会气力。建立社会气力有序、有效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机制,从而形成协力,共同应对公共危机。
  (三)鉴戒发达国家大城市的城市应急文化,重视危机研究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危机应急处理中的交流与合作,鉴戒发达国家大城市成功的危机处理经验。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城市危机治理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公共部分和私人部分之间的良好合作,普通公民、工商企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高度参与,已经成为一个中心的事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危机预防、危机处理和灾后恢复过程中的自我救助能力,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危机治理的有序化拓展,以合作的姿态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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