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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比较研究(5)

2014-12-09 01:40
导读:法治原则的本质在于揭示了治理国家的根本,是崇尚体现广至公众利益和意志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正如***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



法治原则的本质在于揭示了治理国家的根本,是崇尚体现广至公众利益和意志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正如***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文化经济事务、治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留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因此,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法治原则下的政府公共行政应当是:


第一,政府公共行政应以维护和促进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为宗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经济。因此,政府公共行政对法治原则的体现,一是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和要求,其行为的基点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条件和规范市场机制。二是要促进市场的发展,使市场效应最大化。在客观环境上,为市场主体实现其最大利益创造条件,而不是对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设置违反市场规律的障碍。三是政府公共行政应以社会公众的需要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力,进步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四是政府应树立顾客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程序制度、监视制度、公共责任制度、政务公然制度、社会公众权利救济制度,使政府自觉置于社会公众的监视之下。


第二,政府公共行政应坚持行政职权法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权力无所不及。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行政权力应从社会、从市场中实行部分撤退。整个社会和市场运行由过往的以政府计划为边界变化为以法律为边界。因此,坚持政府行为职权法定,也就是要坚持政府活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政府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这反映的是***政治的特征与要求;政府职权法定,政府活动以法律为边界,这反映的是市场经济对有限和有效政府的发展要求。要做到政府职权法定,条件就是要培养政府尊重法律的法律意识。政府要从习惯于把法当成是治民的手段的工作作风转变为政府实施法律以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利的工作作风;社会公众要从遵法的法律意识转变为法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法律意识。只有当社会公众感受到了法律可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可以保护自己的时候,他们才会遵遵法律。遵遵法律、尊重法律,本身就应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第三,政府公共行政应坚持活动程序法定。坚持职权法定,是在实体法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是,即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其行为的方式仍然可以造成对社会公众的伤害。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员不正当权力行使方式的侵害,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在权力行使的方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实现从无序行政向有序行政的转变。政府依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职权,社会公众依法定程序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同样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责任编辑:刘之静








①参见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规定。


①《***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②《***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③《***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①JonPierre“TheMarketizationoftheState:Citizens,Con sumers,andtheEmergenceofPublicMarket”MCGillQueen’spress,1994,P.55.


①周林彬博士以为经济行政法规泛化就是政府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方面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过多,典型表现就是经济行政法规、规章的数目超过人大制定的法律几十倍。这种“泛化”现象不仅导致政府通过对市场的“正当”参与且成为市场主角这一有悖市场规律的后果,而且使得政府因在经济立法中的权力过大并导致用立法寻租的现象产生。参见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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