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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研究(2)

2013-06-09 01:07
导读:(四)运行机制约束 首先,在立法上,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统领各单行法律、法规的税收基本法,导致税收立法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其次,税收法律层次较

  (四)运行机制约束

  首先,在立法上,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统领各单行法律、法规的税收基本法,导致税收立法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其次,税收法律层次较低,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国家法律外,其他都还停留在暂行条例、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层次。由于暂行条例或规定在立法形式上有不稳定性,在使用效力上有局限性,因此,实际执行中效果不尽理想,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或干扰。再次,现行税法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导致税收征管工作不力。在市场经济中,税收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为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单靠税法的调整规范作用是不够的。

  三、推动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税收政策体系构建

  (一)开征新税种

  一是开征污染税、噪音税和垃圾税等新税种。污染税是最能直接体现生态税收本质的一种税收,将征费的排污行为纳入征税范畴,适度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拓宽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强课税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对超过一定分贝的噪音源,如民航、汽车、火车等交通设备及大型工矿企业和建筑工地应征收噪音税。对垃圾包装分类定点倾倒,按照人口等因素来决定每户每年应交纳的垃圾税。二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和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减轻资源型城市的财政负担。对社会保障税收入应采取国家统筹的形式,对不发达地区和财力贫乏的资源型城市可给予税收返还和财政补贴。

  (二)调整流转税

  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无法回收利用的或难以降解的材料制成的消费品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又有绿色替代品的产品列入征税范围。

  在增值税制度中,对综合利用“三废”产生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免税优惠。取消资源型城市矿产企业的增值税,对进口的有污染产品征收环境税,严格限制进口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对消耗国内大量材料的出口产品征税,对出口的环保设施和材料则采用低税率。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资源型城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对环境友好型企业和吸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可适当采取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改革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加入生态税收条款,如对环保设备投资可以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增加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增加对企业购置治污设备以及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实行加速折旧。

  对不拥有私人汽车的居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应加计扣除额,即采取公共交通上下班的可多扣除一定数量的所得额,以鼓励使用公交工具。对环保企业或治理污染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刺激企业投资治污设备。

  (四)完善资源税

  一是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

  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和底丰度油田开发,可适当降低资源税额标准,以促进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二是扩大征收范围。可暂时先开征水资源税和森林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税。三是科学制定各类矿产资源的品位标准体系,确定合理的税收标准。尽快制定各类矿产资源的品位标准体系,并以此作为矿产资源税收征收的依据,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同时资源税还应与矿产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等指标挂钩。

  (五)健全运行机制

  一是调整地方财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支配资金和统筹规划发展的能力,扩大城市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具体操作过程,可以采取资源型城市政府提出税收政策方案,报所在省人大审议通过,然后报国务院审批并备案。

  二是协调涉外税收。充分利用涉外税种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大量出口,取消或降低部分产品出口退税,对稀缺性资源加征出口关税。从保护国内资源,鼓励资源性产品进口考虑,研究关税政策。推动资源型城市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①王青云.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②李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J].城市发展研究,2009(2)③黄溶冰,赵谦.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税收扶持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08(11)(缑长艳,1981年生,河南滑县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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