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在贸易实践中的特征及运用(2)
2014-02-12 01:01
导读: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由于海运
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由于海运单不可流通的特点,因此它不能等同于提单的职能,与提单相比,海运单有如下不同的特点。
1.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的三项功能,而海运单只具有提单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作成指示性抬头,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具有流通性,而且只有持有人才能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作指示性抬头,不能流通转让。因此,海运单上的收货人栏(Consignee)内必须详细标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住址和其他能够辩明收货人身份的事项。提货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但需出示提货单上标明的收货人身份证明。
3.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即它的背面不列详细条款。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或“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4.在提单的分类中,有“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同样不能背书转让,这与海运单相同。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海运单不具备这一性质。在提货时,收货人须持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不是提货的必需单据。
三、海运单的优越性
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属于不可买卖的单证,不具有流通性和有价证券的性质。签发海运单的提货程序通常是:船公司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向海运单上注明的具体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签署到货通知后退还给船务代理,船务代理根据签署过的到货通知向收货人签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凭此提货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当然,承运人有责任、有义务对指定收货人进行严格的核实并将货物交到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因此海运单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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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海运单流转程序可以看出,海运单提货具有快捷、简便、安全的特点,与提单相比有如下优点。
1.提货快捷
海运单项下,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只需出示船务代理根据到货通知签发的提货单以及能够证明本身的证明即可提货。承运人只要小心谨慎地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提货快捷对于收货人来说非常重要,能够节省货物在码头的滞期费、仓储费等开支。
2.程序简便
在单据交接程序方面,使用提单时,由于托运人必须向收货人交付全套正本提单,而提单的签发又是在货物装船之后,因而影响提了收货人的提货速度。而海运单由托运人保存,不需要向收货方提交,因此其他单据,如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完货之后直接发给有关当事人,加快了单据的传递速度,从而能缓解近洋贸易中货到而提单不到的现象。
3.相对安全
在风险方面,采用提单时通行的做法是见单交货,如果提单丢失或被盗至使货物被冒领,承运人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的义务是凭单交货,这对收货人来讲风险较大。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即使海运单丢失或被盗,拾得者或盗窃者也不能凭海运单提货,海运单的收货人明确,这就杜绝了伪造运单骗取货物的可能,从这种意义上讲,海运单是一种相对安全的凭证。四、海运单在实际贸易运用中的问题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尽管海运单具有快捷、简便和相对安全的优点,为托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免去了诸多不便,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海运单出现的时间与提单相比十分短暂,在实际业务运作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以下从出口方托运人、进口方收货人以及相关银行等三方面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