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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1)

2014-05-18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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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体育 不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 体育次序
  论文摘要:体育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是体育的标志性特征。公平竞赛是体育的基本法则,公平竞争权是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团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同时又是要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就体育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予以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的措施。
  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体育竞赛领域,体育的商业化等因素严重地侵蚀体育竞争,滋生腐败,弄虚作假、服用兴奋剂、幕后交易、黑哨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日益蔓延,使得公平在体育竞争中地位受到动摇,甚至阻碍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对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不正当竞争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谓为国际上所通用,也为国际上一些权威性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所采用。当然,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有多种说法。对此,立法上和学术界的解释不尽相同。在国际上,各国的解释也不尽一致。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认为:“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巴黎公约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并在一般有关竞争的条款中都采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界定。
  在我国,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是相对于正当竞争而言的,其本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交易惯例”,其结果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困家法律所禁止的一种行为。因此,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应当反映其本质特征。鉴此,可以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为:参与竞争者违反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以至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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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运动竞赛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运动竞赛中违反了体育公平竞赛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体育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合法权益包括相对方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团体的公平竞赛权和应得的名誉权、入围晋级权,获得奖牌、奖杯、奖金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观众的知情权。
  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在竞争中采用不合法的方式,违背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如:在比赛中服用兴奋剂等。这种分类是从普遍意义上而言的,散见于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中。(2)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以各种手段阻碍对手参与竞争的行为,并非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其是否违反法律又可将其分为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前者如对运动员的参与资格加以限制,后者如对运动员或参赛队区别对待。其中,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有时也是不合理的,在现实操作中很容易被滥用成为不公平竞争的工具,所以应加以规治。而不合法的竞争行为有时又是出于无奈,有其合理性,如对一些经常舞弊、作假的参赛者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故不能一概而论,片面的看待限制竞争行为。(3)垄断竞争行为。现今我国的体育竞争大都受到的统一的管理,没有完全的商业化,因此广泛存在垄断竞争的行为,法律上对其并没有否定。如:我国的足球联赛。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垄断的性质,它会减少和限制竞争,容易诱发腐败,是对竞争公平合理性的侵犯。为了保证体育竞争的公平与公正,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对垄断竞争行为加以限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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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其他行为一样,本文认为不正当竞争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界定一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
  1.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指运动竞赛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官员、随队医生、体育科研人员以及体育组织和团体等。他们通常是行为的直接参加者,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其中,不同的行为只能由不同的主体完成。如:裁判员受贿的主体只能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使用违禁药物的主体是参加或是准备参加重大运动竞赛的运动员、指示、教唆、强迫或欺骗其使用的教练员、体育官员及随队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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