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分析(3)
2014-06-19 01:24
导读:虽然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地租,但它与资本主义的地租有着质上的区别:资本主义的地租是归土地所有者私人所有,而社会主义的地租是归农村集体组
虽然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地租,但它与资本主义的地租有着质上的区别:资本主义的地租是归土地所有者私人所有,而社会主义的地租是归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所有,二者都是代表部分或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的,从根本上说地租也可以看成归劳动群众所有而由集体组织或国家代为保管。这里,也许又有人会问:“为什么非得让集体组织或国家代劳动者保存地租而不能让劳动者直接占有地租呢?”这个和前面谈到的利润其实是同样的:土地虽然表面上是归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但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没有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这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只能由代表劳动者的集体组织或国家代为行使所有权。
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
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资本家用工资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而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决定仍然要遵循价值,既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就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然而,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有的学者便认为工资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从而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其实在我看来,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的工资,也具有同样的性质,也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我国现在存在的劳动力市场就是很好的证明。其原因就在于:
第一,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时,曾明确提出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二是劳动者是自由的,可以将自己的劳动力自由出售。对于第一个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总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似乎消除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根本条件,但事实上每个具体劳动者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他仍然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并没有消失。至于第二个条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当然应该拥有比资本主义条件下更自由的人身权,因此这个条件也是成立的。既然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那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是商品也就不难理解了。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二,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了商品,那劳动者还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吗,还能行使主人翁的权利吗?其实,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首先,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力的有效使用是劳动,劳动者是劳动力的物质承担者,即劳动者自身。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交换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者自身。其次,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者。这种双重身份,就使劳动者一方面保持了主人翁地位,另一方面又具有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实现劳动的平等和
就业机会的平等。只不过在这里,劳动力是出卖给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国家而非某个资本家个人。
可见,劳动力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有可能的,也并不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冲突。不仅如此,劳动力成为商品也能够有力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劳动力成为商品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过去,由于我们一直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从而对各企事业单位间人员的流动加以严格限制,使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制约了其劳动积极性的发挥,也使劳动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正是要求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合理流动,以达到最优配置。可见,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类在要求。
第二,劳动力成为商品,有助于劳动者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劳动力成为商品,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这有助于劳动者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因为每个人对自己喜欢的东西总是会投入更多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