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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分析(4)

2014-06-19 01:24
导读:另外还需要阐述的一点,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理人员的工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指挥

另外还需要阐述的一点,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理人员的工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指挥劳动,这是任何劳动合作都必须的,属于生产劳动;另一方面是监督劳动,它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专为剥削剩余价值服务,不创造价值因而不是生产劳动。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劳动不是生产劳动,因而管理人员所得的报酬也具有和工资不同的性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理仍然具有二重性,但我认为,不应将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如此泾渭分明的分开,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监督劳动已不再是专门为剥削剩余价值服务的劳动了。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生产劳动所必须的,都应归入生产劳动的范畴,二者的活动都创造价值,因而管理人员的工资仍然和普通工人的工资一样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四、结论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利润、工资和地租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利润、工资和地租,其实质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在于他们的最终分配对象的差异:社会主义的利润和地租归国家所有,而资本主义的利润和地租则归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私人所有。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就否认这些收入形式的存在。相反,我们应该对这些收入形式认真加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服务,这才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明智之举。

[1]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
[2]北京大学《资本论》教学组:《〈资本论〉释义3》﹒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
[3]吴树清、卫兴华等:《学(资本主义部分)》﹒北京:经济出版社﹒1993年
[4]高海清:《主义市场经济下地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学术探索》﹒2005年第8期 中国大学排名
[5]程昊:《浅析马克思地租对“三农”的指导意义》﹒《》﹒2005年第7期
[6]朝永秀:《运用〈资本论〉的经济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政干部学刊》﹒199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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