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利益与谈判能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2)
2014-06-19 01:27
导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无不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就是地租。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无不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者会要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有所实现,这种实现就是地租。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必然会引起土地所有者对使用者的地租要求,但与纯粹地租不同,是一种经济地租。在完全竞争市场下由于土地和劳动力是稀缺的,经济地租的水平取决于两种要素在市场中的均衡水平,其均衡点符合帕累托最优。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相对于劳动力是稀缺的,且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自由进出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较高,劳动力对土地需求弹性较小,则作为土地所有者处于垄断地位的基层政府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在租金上的选择将处于非平等地位,租金水平将取决于垄断者的地位强弱如何。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与农村基层
政治治理格局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王景新,2000),经济地租就成为基层组织经济权力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必然的一种寻租行为,也是农地制度的委托—代理悖论必然蕴含的利益关系。
三、农地“流转”:弱谈判能力及次优选择
在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之后,农地流转制度的形成就是显而易见的了。我们认为,农地“流转”制度是在较高制度成本下的形成、维持和强化的,涉及到农民群体相对于其在改革初期的分化和乡村精英(权势)阶层的形成、现有体制下分散的普通农民的谈判能力较弱、普通农民与精英阶层的信息不对称、农民个体的理性选择对于群体的非理性作用。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认为,缺少国家财产法律制度规范下的乡村土地制度的自发调整和演化就未必一定是制度创新。如果因为农民个体在既定制度下选择了某种最优方案,就认为这种制度是农民的选择的高效率的制度,那么就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农民个体在无法左右这种谈判格局的背景下被迫作出的所谓最优选择是一种次优选择——其实是别无选择。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征地制度之间的联系,这是一种巧妙的制度,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丧失(农地转为城市、工业用地的升值)形成集体的麻木,因为一个人对于自身财产权的50%丧失回无法忍受,而100个人几乎不会在意被剥夺0.5%的财产权。这种制度的形成不是设计的结果,而是在制度形成的谈判和博弈过程中,各方面都要保证自己的权益,最后只有谈判能力最弱的普通农民承受最大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的过程是间接和隐蔽的,无法被大多数农民觉察,因此收当来自农民的阻力业较小(周其仁,2001)。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我国当前农地“流转”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探讨这个问题有利于明确我们讨论的基础。经过界定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入股、互换、租赁、继承、拍卖等。农业部农村经济司胡建锋提供的资料表明,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在5-6%左右。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这一比例只有1%。基层政府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创造性的发明了很多“流转”形式。如“反租倒包”,划定项目区等等。但是,很多地方的“反租倒包”实质上是借“反租”为名,强行无偿集中农民土地,再由不具备经济法人资格的乡镇组织或村自治组织统一转包出去。情况好点的,农民可得一点所谓土地“租金”。情况不好的,农民分文难得。而“划定项目区,政府以优势产业,吸引农民拿出土地集中发展特色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流转”。我们认为,根本不涉及土地承包权或者经营权的转让。如果说有关系的话,“划定项目区”的做法在更多的地区演绎为干预农民农业生产选择权。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加快使用权流转,发展规模农业”的口号,下硬性指标;有的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实行“一票否决”。乡村组织成为土地流转的操作主体,先将农户的承包地包给开发商,再回过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从丽水市某镇的情况看,镇村组织在事先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包地的协议。这实际上是用乡村组织的行为否定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使土地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经营或政府经营。一旦乡村决定集中土地,原来的承包户就得服从,自愿的原则得不到体现。而对不同意反租的农户则视为“钉子户”,采取强制手段。许多地方土地的租期少则20年,多则30年甚至50年、70年,比农民二轮承包的期限都长。农民一旦失去其他谋生途径,也就没有了依靠。由于“反租倒包”、租赁等土地流转,一般都实行定死价格一次性买断方式,因而今后不管发生何种变化,农民再也无法分享土地可能产生的效益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