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论(2)
2014-07-07 01:15
导读:关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计税依据(税基)从某个纳税人转移到另一个纳税人 1、利用享受税收优惠关联企业进行筹划。
关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计税依据(税基)从某个纳税人转移到另一个纳税人
1、利用享受税收优惠关联企业进行筹划。其目的在于将增值或利润尽可能地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处于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实现,有时也会反向操作。这种案例主要发生在享受特定优惠政策(如福利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等。从地域范围上看,既有国际上跨国(地区)间的转移,也有国内跨地区的转移。
对这种方法的限制:日益严密、严格的国际税制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这种方法能够存在的原因:
——纳税人法定的定价自主权以及市场的复杂多样性;
——品牌产品、专利产品等不可比因素的增加;
——衡量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尺度难以掌握;
——二级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等等。
在此方面应注意的是:
——关联交易价格应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内加以灵活运用,不可过度;
——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将获利空间较大的生产环节安排在特定的低税率地区;
-将正常定价与销售折扣与折让相结合;
——合理利用无形资产等交易价格。
——结合必要的预约定价。
(二)将计税依据(税基)从某个纳税期间转移到另一个纳税期间
这种方法存在的基础一是税法中有关递延纳税的直接规定,二是纳税人可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灵活选择权,从而调节税基的期间分布。
一般来说,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递延纳税)对纳税人是有利的,但也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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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许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由于未收到货款,故一般不向客户开具发票,也不确认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自然也不反映应纳税款。而按税法规定,在无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上述会计处理极易招致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何合理处理上述问题呢?
——纳税人首先应合理利用税法中关于赊销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规定;
——其次,纳税人应妥善处理相关细节问题。
2、结合纳税年度的盈亏情况和应税状况选择收入或所得的实现期间
例:以实物对外投资如何进行筹划。某公司以一座房屋对外投资,账面净值800万元,投资作价1200万元。假定该公司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四年前,有300万元的未弥补亏损;(2)以前无未弥补亏损,当年正常缴税。(3)当年处于免税年度。在不同情况下该公司应如何选择?如果上述企业为国有企业,还可采用何种策略?
本例中产生400万元的视同销售所得。
筹划建议:第1、3种情况下选择将4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第2种情况下则应尽量选择分五年计税。
筹划依据:有关视同销售及视同销售所得计税的规定,国税发[2004]80号、82号文等。
3、企业重组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问题
为支持企业合理重组,税法中设计了诸多“递延纳税”的规定;而企业重组时如果方法得当,也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现以后者为例:
例:Z省的两个自然人在S省某市设立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在将所购1亿元土地“五通一平”(开发成本及费用约1000万元)之后,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已上涨到1.4亿元。现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欲得到该宗地块,如果直接向甲公司购买,则甲公司应纳税款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营业税=(1.4亿元-1亿元)*5%=200(万元)
(注:有的地方解释“国税发[2003]16号”文中差额计税的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营业税=1.4亿元*5%=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