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论(6)
2014-07-07 01:15
导读:2、员工及早兑现个人收入的要求。 3、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政策。 (二)通过税目间的转换适用低税率 例:甲企业是职工内部持股的有限公
2、员工及早兑现个人收入的要求。
3、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政策。
(二)通过税目间的转换适用低税率
例:甲企业是职工内部持股的有限公司,一般员工月均工资1800元,当年一般员工预计可人均分红2万元,假定张某的个人收入恰好处于平均水平线上。我们将其称为第一种薪酬方案,其个人所得税为:工资税目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800-800)×10%-25]×12=9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20000*20%=40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4900元。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张某的部分红利转化为工资收入,则可按10%、15%的低级次税率计税,降低税负。但是,如果企业在年末时再来回头补发工资,调整账务记录,显然有避税之嫌;而如果在年初就增加工资水平,在全年业绩尚未确定之前,又有可能导致“大锅饭”和分配上的矛盾。如果不考虑这些问题,例如每月工资增加到2800元,年终分红降为8000元,则工资税目应纳税额为:[(2800-800)×10%-25]×12=21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8000*20%=16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700元,比第一种方案税负降低1200元。此为第二种薪酬方案。
现在我们设计一个绩效考核方案,假定按该方案张某可得年终奖为12000万元,则全年按月发放的工资应纳税额仍为:[(1800-800)×10%-25]×12=9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2000/12×10%-25)×12=9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8000*20%=16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400元。(注:对“国税发[2005]9号”文中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例中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则应纳税额合计为3675元。)不管如何理解,实行年终奖制度后的总税负都低于前两个方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通过税种间的转换适用低税率
1、销售增值?服务增值?-合理采用代购、代销方式。税法对代购、代销都有严格的要求,采用这两种方式时,应注意是否与税法要求相符。代购条件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按发票金额与委托方结账,并另收手续费。
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现了解到乙公司急购一批化工产品,开价为1200万元(不含税);甲公司的一外省合作伙伴生产该批化工,出厂价(不含税)为1000万元。试比较甲公司自购自销后的税负,并此类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方案一:如果由甲公司自购自销,则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其收益和税负为:
毛利=1200-1000=200(万元);
增值税=204-170=34(万元);
方案二:如果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购代销,则其收益和税负为:
手续费收入:234万元;
营业税=234*5%=11.7(万元)
营业税税后毛利:222.3万元。
显然,由于实现了税种的转化,甲公司的税负降低。
问题1:这种方案对乙公司有何?它总是可行的吗?
问题2:在何种情况下代购的可操作性较强?
2、合理适用税种和税目,解决好混合销售与兼营问题
例:某建材生产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建材的同时还提供专业的运输和安装服务,一并收取价款,当年销售收入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其中运输劳务收入585000元,安装劳务收入468000元。试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第四篇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
纳税人应根据所在地区、行业、生产产品等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合理而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税率式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
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一些税率优惠即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应结合自身盈利预测,考虑在该优惠期内,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实现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