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国直接投资市场解析论文(4)
2015-08-25 01:11
导读:在印度,外国投资人如果通过现有公司扩展规模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需经外国投资推广局批准): 1 增股必须
在印度,外国投资人如果通过现有公司扩展规模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需经外国投资推广局批准):
1 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本基数的扩充;
2 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
3 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
4 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
协议书。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印度公司发行权利股/红股一般都会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获得此类股份分配的投资人如为海外企业集团,不会自动取得获利股,发行公司必须向印度储备银行外汇局外国投资部孟买中央办事处申请具体的许可,方能对以前的海外企业集团发行权利股。同样,在企业兼并的情况下,获得兼并股份的海外企业集团也不会自动取得权利股,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此外,在公司职工持股计划方案下,印度公司可直接或通过信托机构,对本公司及其海外合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中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员工发行股份,但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核定的相关规定,且在方案下分配给非印度居民员工的股份之面额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
在股份/公司债券的移转方面,印度规定:
1 非居民可接收居民的股份移转,包括收购现有公司的股份,但必须符合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产业部门的许可和遵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2 可将海外商业借款/贷款转换成股权,但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在自动许可涵盖的范围内,且转换后的外国股本执行产业部门的资本限制和定价指导方针;
3 因新发行股份而增加的外国股权参与以及优先股转换成股本,必须在自动许可和资本限制范围内,并遵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为了发展电力、通讯、石油开采提炼、港口道路等基础设施,印度政府允许某些印度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外币可转债(FCCB)筹集股本,外国公司可通过这些渠道进行直接投资。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ADR和G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但FCCB筹资须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
三、后危机时代:正视印度投资环境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