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油气商务模式特点变化看资源国油气政策(2)
2015-08-30 01:11
导读:采用这种模式,外国石油公司不是通过获得产品来实现收益,而是通过承包建设获得固定回报。回购合同类似于工程 承包合同 (交钥匙工程),资源国能够
采用这种模式,外国石油公司不是通过获得产品来实现收益,而是通过承包建设获得固定回报。回购合同类似于工程
承包合同(交钥匙工程),资源国能够清晰地预测外国石油公司利润和回收的成本,其利润总额为实际投资总额乘以固定报酬指数。外国石油公司自有资金投入项目的盈利只集中在前几年,随着项目的移交,油田开发中后期的产量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外国石油公司将无法得到,因此投资的大小、报酬指数的高低,对于外国石油公司来说影响较大。目前采用回购合同的资源国仅有伊朗。
(四)服务模式
外国石油公司通过作业服务,利用生产出的原油进行投资和成本费用的回收并获得一定的报酬费。年度报酬费按照每桶报酬乘以年度产量计算得到,并从油田总年度收入中支付给外国石油公司。每桶报酬费在合同年份由大到小的变化反映了资源国政府允许外国石油公司加速回收的意图,即在成本回收以后,报酬费逐渐减少。目前采用服务合同的资源国仅有伊拉克。
通过对资源国油气合作商务模式的研究,得出矿费税收制和产品分成这两大类商务模式应用广泛的结论,以上两种商务模式约占石油合同的90%以上。究其原因,合同模式灵活,操作便利,同时给予外国石油公司一个提升利润的空间,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二、商务模式发展特点
在国际油气合作的舞台上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商务模式,从早期的矿费税收制单一合同体系发展到目前的多种合同体系。各类合同模式的条款灵活多样,吸引了大量特点各异的投资者。总结国际油气商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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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模式多样,分成比例低
随着世界油气资源的不断开发,各资源国的议价能力进一步提高,且均在尝试新的商务模式。越来越多的资源国已将各种模式结合起来创造出复杂化、多元化的模式。多样化的合同模式均规定了外国石油公司较低的油气收入分成比例,使外国石油公司在项目中的整体收益水平偏低。
(二)合同模式复杂,调控因子多
目前在矿费税收制合同和产品分成合同中,资源国政府往往通过一些调整因子对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严格控制,使外国石油公司获得的收入大打折扣。如在多数合同中成本回收比例、利润分成比例和各项税费比例均与产量阶梯调整因子(油气日产量对应不同的外国石油公司的权益收入)和R因子(外国石油公司累计收入与累计支出的比值)以及更多的因素相关,资源国政府利用这些因子对外国石油公司的收入进行调控。
(三)合同条款苛刻,合同期限短
对于回购合同的财税条款,其条款苛刻主要表现在合同期限短,一般为六到八年,外国公司主要是通过工程技术服务,对油气田进行作业,并在短期内通过油气产品进行成本回收和报酬获得,当外国石油公司完全回收投资和获得报酬后,合同将终止。该模式使项目投资回报及报酬获得在短期内实现,而该油气田未来潜在的超额利润,外国石油公司将无法享受。
(四)合同条款严格,税收费用高